【注釋】 [作者簡介]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民事法律學院名譽院長。
[1]民法典將由民法總則編與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組成。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文件中稱為“工作專班”。
[3]201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征求意見稿)》包括10章: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其他組織;第五章民事權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第九章期間和時效;第十章附則。共158條。此前,2015年9月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專家討論會,會上討論的是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的內(nèi)部草案(簡稱室內(nèi)稿),包括9章,160條。
[4]按照慣例,一項法律案至少須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次審議。例如物權法草案常委會審議了6次。
[5]第2條:“民事法律調(diào)整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
[6]《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
[7]第10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8]《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9]《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dquo;
[10]《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款)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2款)”
[11]第11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12]第16條:“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3]僅《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chǎn)時應為胎兒預留份額。”
[14]第2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jiān)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子女;(四)其他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jīng)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15]第31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jiān)護責任。”
[16]第33條第3款:“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意愿,保障并協(xié)助被監(jiān)護人獨立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17]第57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1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2款)“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3款)
[18]《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19]第77條:“營利性法人超越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外,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0]《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21]第108條:“知識產(chǎn)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所享有的權利:(一)作品;(二)專利;(三)商標;(四)地理標記;(五)商業(yè)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數(shù)據(jù)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nèi)容。”
[22]第99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10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1款)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23]第105條第2款:“債權是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胺傻钠渌?guī)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106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第107條:“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4]第112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25]第121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6]《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27]當年制定合同法時在北京國際飯店召開的中日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王晨教授就此問題報告過日本的經(jīng)驗。
[28]第12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串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雙方均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行為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29]第126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其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27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28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0]《合同法》第52條第1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第54條第2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1]第129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困境、缺乏判斷能力或者對自己信賴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2]《合同法》第54條第2、3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3]第142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民事法律行為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34]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為30年,《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