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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的科學評估與責任體系(4)

—以法治為基礎的責任化政府體制建設

因此,我們探討決策責任終身制需要以責任化政府體制的建立為起點,否則,無論政策評估制度和機制如何完善,評估的手段和方法如何先進,在一個非責任化政府體系中,都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當然,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責任化的,即使在一些責任化政府之中,責任化的程度和范圍也是不完全的,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科學、規(guī)范的公共政策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性。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對于責任化政府體制而言,公共政策評估的作用并不是完全被動的,其效果也可以反作用于公共管理領域,促進責任化政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非責任化政府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去追究或無法追究政府責任:不去追究責任是因為缺乏制度約束,而無法追究責任則往往是由于缺乏追究責任原因的手段,從而使責任無法明確;而公共政策評估則可以有效地克服這種缺陷,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從而促進責任化政府體制的建立。由此可見,完善責任化政府體制與建立規(guī)范化的政策評估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

就現(xiàn)代政策現(xiàn)象而言,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社會大眾對政策過程還普遍存在著盲動與無知的情況。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組織,不是由于缺乏足夠的意愿,就是由于不具備充分信息、技術(shù)、知識、方法,致使系統(tǒng)、規(guī)范的政策評估活動難以展開。而在完全的責任化體制之中,政府有充分的主動性去整合這些政策資源,以圖得到現(xiàn)實條件下的有限理性,實現(xiàn)較好的政策效果和目標。良好的制度安排,促進了作為評估主體的政府組織,以最低的時間成本、經(jīng)濟成本和技術(shù)成本,對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源加以整合和利用。在這里,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只是起輔助作用或只是發(fā)生作用的對象,而不能自動整合這些社會資源。需要強調(diào)的是,我們之所以推崇政府的制度化評估,并不是因為政府成員作為個體比其他社會成員具有更高的理性、更多的信息,而是因為在所有社會組織中,政府更有條件、更有能力去整合和利用知識、信息、技術(shù)、人才等各種資源,去進行更為有效的政策評估。

事實上,責任化政府只是政策評估能夠發(fā)揮效力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公共政策評估的有效性還要受到其他許多因素的影響。在西方評估理論中,評估主體涵蓋了政府組織、非政府公共部門、私營機構(gòu)、宣傳媒體和普通民眾等幾乎所有社會群體,它們可以通過自身的方式去影響政策的制定、執(zhí)行和評估,其中,私營機構(gòu)等利益集團對政策的影響更是無所不在、無孔不入。但是,總體而言,即使在西方民主體制下,非政府組織對政策的影響力也是間接的,其意志最終要靠政府部門來實現(xiàn)和執(zhí)行。所以,在這些國家,政府組織仍是決定包括政策評估在內(nèi)的政策過程的直接主體。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國家,政府在政策過程中的作用就更為重要,它決定著社會主義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利益的實現(xiàn)方式和程度,是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組織形式。因此,政府組織對政策評估的影響更為重要、更為直接,也是在責任化體制約束下實現(xiàn)政策評估的效率與公平目標的主要途徑。

由此可見,責任化政府體制是決策科學化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充分發(fā)揮公共政策評估的作用,可以推進責任化政府體制的構(gòu)建;同時,責任化政府體制也會使公共政策評估更加有效,從而決策主體的職權(quán)和責任更加明確,使政策制定和執(zhí)行主體責任的追究成為可能,從而推進公共決策更加規(guī)范和科學。

決策主體責任終身制的實現(xiàn)途徑

在當今政策實踐中,頻繁的決策失誤及其嚴重的經(jīng)濟社會后果,已使推進決策主體責任終身制成為公共管理領域的共識。但是,作為保證公共政策質(zhì)量長效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決策責任終身制必須通過有效的途徑加以實現(xiàn)。具體而言,在未來的行政改革中,應加強以法治為基礎的責任化政府體制建設,推進公共政策評估的制度化,促進決策主體權(quán)力和責任的統(tǒng)一,同時注重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的途徑,共同推進公共決策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

積極構(gòu)建以法治為基礎的責任化政府體制。目前,中國的決策主體責任終身制正處于探索階段,其發(fā)展還面臨著諸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礎和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責任化政府體制的不健全是最為突出的表現(xiàn)。這里所指的責任化政府體制,不僅是指法律層面上關于行政責任的制度規(guī)定,而且包含了管理層面的落實和相應的組織、機制保障,是一種全面、系統(tǒng)、制度化的責任體系。在這種責任化政府體制下,可以根據(jù)一定的法律與制度規(guī)范,由具有明確職責的組織和人員,按照既定的、普遍認可的標準,去辨識和分析決策主體的責任,使追究決策主體的失責具有明確的法律和制度支撐,從而形成強大的震懾力,增強決策主體的責任意識,最大程度地避免政策失誤,發(fā)揮公共政策的應有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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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樊保玲]
標簽: 公共政策   評估   體系   科學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