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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決策終身負責制的合理構造(3)

論決策終身負責制的合理構造

政治責任則是權力行使者對于權力授予者基于授權契約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政治責任的追責時效則要視這種授權關系的性質而定。但不論這種關系屬性如何,當權力行使者不能履行或背棄其責任,都會受到權力授予者的追究。尤其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如果政府決策失誤或行政行為有損于國家與人民利益,雖則不一定違法(甚至有時是依其自訂之不合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辦事的),不受法律追究,卻要承擔政治責任”。⑧政治責任的一個鮮明特點即具有連帶性,如西方國家的通過不信任案、彈劾案、辭職、集體辭職等,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質詢、彈劾、罷免等。需要說明的是,在許多民主法治國家,道義責任與政治責任并無區(qū)分,兩者含義是互通的,道義責任甚至可以視為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政治責任。如 “引咎辭職”既是官員承擔政治責任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一種道義責任。我國《公務員法》第82條第三款規(guī)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由此可見,領導成員應對自己的行政決策失誤造成的后果,不僅應當進行反省和悔過,自動“引咎辭職”,否則可能“責令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刑事責任的追責時效一般是5年到20年不等。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經過20年認為需要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外部行政法律責任和內部行政法律責任。其中,外部行政責任的時效已有相關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處罰追罰時效一般為2年,特殊情況則少于或多于2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至20年不等。而有關內部行政責任的追究時效,相關法律并未明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僅對公務員處分的辦案期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并未規(guī)定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追究時效?!豆珓諉T法》第55條規(guī)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根據該條的立法精神,再結合原國家人事部人發(fā)[1996]82號文的規(guī)定,是否給予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也就是說,內部行政責任的追究并無期限,可以“終身制”,只有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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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負責制   決策   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