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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加密”也是一種社會矯正

原標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加密”也是一種社會矯正

近日,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表示,針對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泄露,就業(yè)受限、融入社會困難這一問題,浙江省檢察院在開展專項檢查、專題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聯(lián)合12家單位會簽出臺了修訂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不是浙江省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而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據(jù)此,浙江省出臺實施辦法是對法律的積極貫徹落實。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籠統(tǒng),浙江省的實施辦法在兩個方面提出了具有擴大解釋意義的具體要求,一是封存記錄的涉案范圍在“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增加了“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依法不起訴”“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收容教養(yǎng)”等案件,二是封存記錄的內容設定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檢察文書、審判文書、刑罰執(zhí)行文書等法律文書、電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升學、就業(yè)時的不報告刑罰記錄權利以及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門對應的不記入檔案義務,確立了裁判文書的一般不送達規(guī)則和不得擴大知情范圍規(guī)則,給出了不按規(guī)定封存以及違規(guī)泄露、查詢、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追責情形。實施辦法對相關規(guī)則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有助于社會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范圍、邊界、流程,有助于規(guī)范封存行為,增強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有過犯罪記錄或不良記錄的未成年人也是未成年人,也有重新回歸社會的權利和生存發(fā)展的權利。未成年人有過刑罰等不良記錄之后,如果不良記錄信息呈現(xiàn)開放狀態(tài),未成年人的身上就等于貼上了明顯的污點標簽,他們走到哪里,走到人生的哪個階段,都很容易遭受歧視,很容易受到這樣或那樣的限制,從而失去不少生存發(fā)展的機會。

如此,一些未成年人就可能與社會割裂,自暴自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實際上,這方面的教訓已有很多。而對受過較輕刑罰或有其他不良記錄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加密”,則有助于未成年人翻過生活的一頁,屏蔽污點信息,以新的健康的面貌和狀態(tài)進入新的生活階段,獲得平等尊重和公平競爭的機會。

顯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洗心革面、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一種社會矯正。

未成年人的身心并不成熟,在社會中的價值定位、發(fā)展定位也有很大的變數(shù)。很多犯有較輕罪行或有過其他不良記錄的未成年人都因監(jiān)護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時沖動、受他人或環(huán)境影響等原因犯錯,主觀惡性并不大。如果矯正干預到位,這些未成年人中的相當一部分人會重回人生正軌,所以,社會應該多幫幫他們,多給一些包容,多承擔一些矯正性保護責任。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加密”既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也是加強法治建設、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需要。

□李英鋒(公職律師)

[責任編輯:張堯(見習)]
標簽: 未成年   犯罪   矯正   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