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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和媒體監(jiān)督何以“各就各位”

核心提示: 司法審判是國家公權力,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可能會被腐蝕:“媒體輿論”是社會權力,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可能會被濫用為“輿論審判”。消弭司法與媒體的緊張關系是建構回應型司法,并通過培養(yǎng)司法者德行、加強法治,提高全社會道德水準、建立與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等措施,實現(xiàn)公正審判。

【摘要】司法審判是國家公權力,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可能會被腐蝕:“媒體輿論”是社會權力,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可能會被濫用為“輿論審判”。消弭司法與媒體的緊張關系是建構回應型司法,并通過培養(yǎng)司法者德行、加強法治,提高全社會道德水準、建立與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等措施,實現(xiàn)公正審判。

【關鍵詞】司法審判  “輿論審判”  公平判決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以來的“張金柱案”“夾江打假案”“綦江虹橋垮塌案”“張二江案”“劉涌案”“寶馬撞人案”,到近幾年的“許霆案”“藥家鑫案”“于歡刺死辱母案”等,每一個案件媒體都傾注了極大的熱情,做了深入、廣泛且有影響力的報道。對媒體諸如此類的報道和影響,歡呼者眾,憂慮者也不少,而一些法院、法官以及學者則將媒體和輿論的傾向性、普遍性報道產生的影響視之為“媒體審判”“輿論審判”,乃至構成對“司法審判”“司法公正”的干預和侵害。這就很有必要澄清是“媒體審判”還是媒體監(jiān)督,廓清其與“司法審判”的關系,繼而既發(fā)揮媒體應有的作用又不妨礙甚至促進“公正審判”。

筆者認為,要處理好“輿論審判”與“司法審判”的關系,實現(xiàn)司法判決的公平正義,必須充分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僅體現(xiàn)在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中,更多體現(xiàn)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訴訟活動中。必須厘清司法審判是國家公權力的作用,“輿論審判”是社會權力作用的異化,兩者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既要認識“輿論審判”的危害,又要堅持“媒體監(jiān)督”越有力,“公正審判”更有可能,更應該認識到實現(xiàn)公正審判是系統(tǒng)工程,法官德行的提升與司法制度的再造是根本。

司法審判是國家公權力,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可能會被腐蝕

之所以強調“司法審判是國家公權力”,正是其權力構成了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中立性、獨立性、專業(yè)性、統(tǒng)一性、權威性,并由此實現(xiàn)公平正義。一方面,司法的權威由其作為公權力結構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所決定的自我防衛(wèi)應對外在挑釁時的能力體現(xiàn);另一方面,由其作為主體及其主體行為的自主性的稟賦所需要的中立性、獨立性所體現(xiàn)。司法的這些特點是為了保證裁判行為的可接受性,即公正性的需要,而可接受性恰恰體現(xiàn)了司法權維護秩序、定紛止爭的本質要求。

為此,世界各國都對司法主體、權能、目的、價值作如是設定。但司法權力與其他公共權力一樣,具有腐蝕性,制度無論怎么設計,司法不公、司法腐敗仍然難以徹底杜絕,腐敗案、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還有一定的滋生土壤。這就為“輿論審判”留下了空間,也為“輿論監(jiān)督”創(chuàng)造了現(xiàn)實的理由。

“媒體輿論”是社會權力,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可能被濫用為“輿論審判”

“媒體審判”一詞出自美國,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1965年,美國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詐騙案的判決,其理由是,在庭審過程中所作的電視錄像,對被告做了含有偏見的宣傳,損害了他在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后,人們就把這種凌駕于司法之上、干預和影響司法的現(xiàn)象,稱為“媒體審判”。

我國對“輿論審判”“媒體審判”從名詞到內容并沒有形成共識。我們認為,“輿論審判”是指以傳統(tǒng)媒體和新興媒體為中介所形成的社會輿論違背法律規(guī)定超越司法程序,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公正審判產生干預以及對案件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現(xiàn)象,也可以稱為“媒體審判”“媒介審判”。這種現(xiàn)象并不是說社會輿論直接介入審判,而是指媒體和網絡通過真實或片面的報道影響社會公眾的心理,形成輿論潮流,并對法官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使其無法完全自主地獨立裁判案件。

嚴格說來,媒體和由媒體形成的輿論,是公眾輿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性權力,它對包括司法在內的公共權力進行監(jiān)督,也對各種社會丑惡現(xiàn)象進行鞭撻,是一種潛在的影響,它不直接對作用對象尤其是公共權力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影響。同時,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媒體和司法都在共產黨的領導之下,都在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之下,媒體沒有凌駕于法律和司法的特權。但正如司法在憲法法律約束之下還出現(xiàn)司法不公、司法腐敗一樣,作為社會性權力的媒體,為了個人、單位乃至行業(yè)的利益,也有可能濫用權力。

有人指出,美國新聞界把新聞自由“當作打獵執(zhí)照,任意瞄準、射擊”。這句話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媒體的真相。一方面,媒體擔當除暴安良、伸張正義的英雄;另一方面,媒體也有可能濫用職權、公器私用。盡管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媒體從根本上說掌握在黨和人民手中。但也不可否認,一個時期以來,資本、權力對于媒體的侵蝕導致個別媒體失去了正義的立場,遠離了公共輿論本身。因此,確有必要對于媒體、輿論進行反思,并進而對其作為社會公共權力進行監(jiān)督。

防止媒體輿論這種社會權力的異化,核心是防止資本隨意滲透媒體。為此,媒體必須掌握在黨和國家手中,必須為媒體立規(guī)矩,網絡輿論平臺也不能例外。要保證媒體輿論的公正性,也要防止其他公共權力和社會權力對私人權利的不當干預。制定一部《新聞法》或《媒體法》,將媒體報道和不予報道的權利義務法治化,特別是對新聞侵權進行相應具體的立法,為媒體行業(yè)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消弭司法與媒體的不穩(wěn)定關系,需建構回應型司法

公眾對司法新聞十分關注,媒體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亦反映公眾對司法的批評。由于缺少共識、缺少規(guī)則,媒體與司法的關系處于較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新聞批評與司法尊嚴、新聞采訪與法庭秩序的沖突時有出現(xiàn)。沖突中,媒體常常處于強勢,承載著較多的社會期待;而一旦發(fā)生訴訟或面對司法權力,媒體又處于絕對的弱勢。這種沖突和矛盾的關系容易造成司法權威的流失,司法權威的流失又容易導致社會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渙散和動搖。一位大法官曾經撰文承認:“我國司法獨立機制尚不夠完善,法官的獨立精神尚待培育,在某種程度上,新聞輿論左右司法判決的力度很大。”他指出:“一方面是法院大量生效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另一方面是公民有了利益糾紛和沖突不去尋求司法救濟。這實際上表明公民對法律沒有信心,對司法機關沒有信心。”如果把法院的態(tài)度看成是對媒體的不滿的話,媒體對于法院限制采訪甚至在法庭上禁止記者記錄斥之為“妨礙新聞自由”“限制公眾對庭審活動知情權”,則表明對另一方的不滿。

消弭司法與媒體的不穩(wěn)定關系需要明晰職責,司法的歸司法,媒體的歸媒體,媒體尊重司法規(guī)律,司法尊重媒體輿論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一方面,媒體只報道案情,不進行評判,更不給案件定性,給法院提供一個寬松環(huán)境,媒體從業(yè)者和每一個輿論場中人也要堅持職業(yè)道德和人格操守;另一方面,法院要為媒體報道提供便利,提供盡可能詳細的信息,對媒體、輿情要給予重視,事先做些預案、評估,從媒體輿論中吸收資源,對輿論所反映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要認真甄別、冷靜分析、合理吸收。根本上要從國家層面為媒體與司法關系定位,為媒體、輿論行使采訪、報道權利,為司法提供采訪報道義務立規(guī)矩。

建構回應型司法。正如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的,“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合作機制,積極構建司法與媒體的良性互動關系?;貞鐣P切應該是在平時和出現(xiàn)熱點問題時,向媒體和公眾主動公開司法活動的各方面的信息,解讀和解答各種疑問”。而制度性地向媒體通報信息,及時回答媒體要求是構建良性互動關系的應然之義。

實現(xiàn)公正審判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

實現(xiàn)司法公正,是全黨全國人民的心愿,也是全黨全國人民的責任,只有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才有真正的公正司法的土壤和條件。當然,公正司法還要法院、法官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尤其是在“輿論審判”的情況下,要堅持司法定力,堅持司法審判的獨立性、中立性、職業(yè)性、理性與良知,始終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

重新認識傳統(tǒng)文化、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大力培養(yǎng)全社會尤其是司法者的德行,培養(yǎng)法官自覺承擔起維護法律、信仰法律、實施法律的責任與義務。法官是使法律得以活起來充滿生命力的“媒介”和“樞紐”,正是法官的適法活動才使法律的原則、規(guī)范得以推行,法律所創(chuàng)設和確立的秩序才得以建立和維護。法律與道德不是不搭界的兩回事,而是緊密聯(lián)系不能分開的。因為法律終究是由人來制定又是由人來執(zhí)行的,法律再嚴密,法律的強制性再嚴厲,總是會有漏洞的。而且法律相對于社會發(fā)展的滯后性,這種漏洞是較常見的。對于德行低下的法官來說,法律就是漏洞。對于德行低下、專鉆法律漏洞的法官,只能將其清除出法官隊伍。 

而對于其他法官乃至全社會,除了加強法治外,還應不斷提高道德水準,使人們將承擔責任和義務轉化成內心的本能、行動的自覺,即使看到法律有漏洞可鉆而不鉆;最大程度地減少專鉆法律漏洞行為,并使極少數(shù)專鉆法律漏洞的人受到道德的譴責,使其在良心與私利之間的權衡中感到內心的痛苦。這是一種道德的教化,也是建設文明社會所必需。此所謂“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理想司法與文明社會相互促進,而文明社會建設更有意義,更有必要,也更加艱巨。

建立與完善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監(jiān)督的司法體制機制。保證公正審判,既要注重人的主體的自律因素,又要抓住制度建設這個他律因素,兩者不可偏廢。而外部監(jiān)督和內部監(jiān)督同樣不可偏廢。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督法》中將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由人大產生并由人大監(jiān)督具體化、規(guī)范化。加強人民政協(xié)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主監(jiān)督,在政協(xié)章程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范中將民主監(jiān)督內容與程序明確化,以保證民主監(jiān)督落到實處。完善以檢察監(jiān)督審判權行使的檢察監(jiān)督制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按照監(jiān)督制約優(yōu)先、必要配合原則銜接起來。將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執(zhí)行行為的法律監(jiān)督細化并做實,構建起多元化、制度化、有效的檢察監(jiān)督機制。

建立完善以法官行使獨立審判權為監(jiān)督核心的實體與程序制度。完善以庭審為中心、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為核心的程序制度,訴訟應當以當事人的訴求展開,限制法官的程序主導權。細化證據制度,將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進一步法定化。以審判過程公開、以審判結果的裁判文書公開、以裁判文書充分的說理公開貫徹司法公開的制度建設,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感受公平正義。建立以提升法官審判能力為目標的案件質量考評機制,以能力指標標準化,考核行為科學化為中心,建立以專家學者、法官組成的專業(yè)而獨立的考評機制,明確考評方式、方法、結果運用等的案件質量評判標準體系。建立在司法責任制下有效的對法官權力濫用的全過程內部預防和監(jiān)督機制。司法獨立、法官辦案獨立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法官自主性和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加大,在“院長也不得過問我辦案”的背景下,如果法官理性不足,司法獨立性增強,則很可能造成法官濫用權力、專橫腐敗的災難性后果。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公眾有權利對他們關心的案件進行自由的評論,這種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和機構不能企圖通過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來減少“輿論審判”的出現(xiàn)。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尤其是新聞法律體系,使新聞輿論及其從業(yè)者有法可依,切實地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對于司法來說,加強自我建設,保障司法機關和法官的獨立和中立性,以職業(yè)操守在每一個案件中實現(xiàn)公平正義,才能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從根本上化解公眾對包括司法權力在內的公權力的不信任。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徐迅:《中國媒體與司法關系現(xiàn)狀評析》,《法學研究》,2001年第6期。

②李修源:《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獨立的兩個話題》,《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

責編/謝帥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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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牛牧瑤]
標簽: 審判   司法   監(jiān)督   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