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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追索薪酬可“一裁終局”

原標題:員工追索薪酬可“一裁終局” 只有勞動者可申請

今后,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金額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以及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昨天(2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召開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終局裁決工作新聞發(fā)布會,強調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和原則。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的結果滿意,勞動爭議案件就能在仲裁階段得到解決,不用再進行訴訟,有效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仲裁效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裁兩審”訴累之痛

據了解,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的是“一裁兩審”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制度。但在勞動爭議處理實務中,終局裁決制度并未完全達到立法者所預期的簡化程序、避免訴累、大幅度減少勞動爭議訴訟等理想效果。

為發(fā)揮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作用,本市結合勞動爭議處理實際,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終局裁決工作的通知》。

只有勞動者可申請

此外,“一裁終局”還有一個必備的前提條件——“申請人只能是勞動者,不能是用人單位。”也就是說,終局裁決僅限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另外,如果是按集體爭議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請求事項符合規(guī)定的,也適用終局裁決。

需要提醒的是,有兩種情形在“一裁終局”之外。第一種是同一個仲裁裁決中,既含有終局裁決事項,又含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另一種是對勞動關系存疑的案件。這兩類案件都不適用終局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裁決,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出現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仲裁委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偽造、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等情形的,可以在裁決書收到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果勞動者不服裁決,也可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時間必須是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三成案件將適用

據統計,發(fā)生在北京地區(qū)的勞動爭議案件量多年來一直處于全國的前三位,去年全市仲裁機構共處理勞動爭議案件71303件。今年1至4月,全市共受理案件28222件,其中,涉及勞動報酬的占總數的69%,居各類案件之首,共計19000多件;另外,解除勞動合同經補償金案件和賠償金案件5000多件。

北京市人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北京市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的案件將達到30%,這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盡快解決勞動爭議,減少法律程序,盡快恢復勞動者被侵犯的利益將大有益處。記者 陳琳

[責任編輯:張堯]
標簽: 勞動者權益   簡化流程   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