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靈活方式解決引渡難問題
引渡制度作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警務合作項目,已經(jīng)在國際上開展了很長時間,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活動中,都得到了各國的廣泛認可。引渡制度對于請求國來說,是其跨國追捕犯罪分子歸案的有效途徑,可以確保犯罪分子在犯罪地運用犯罪地的法律得到適合的司法制裁,使犯罪分子受到公正的審判。但是引渡合作的開展還受到很多方面的阻礙,如何克服這些阻礙,采用靈活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也是當今國際社會各個國家普遍關注的問題。
完善引渡合作,首先各個國家應從各自的國內立法著手,在國內法中制定明確的引渡條款,詳細寫明引渡的各個階段所應遵照的程序和經(jīng)辦的機關,減少同他國開展警務合作過程中出現(xiàn)的銜接不暢的情況,精簡辦事程序,方便對外開展國際警務合作的效率與效果的有機結合。其次各個國家還應積極將學術界對引渡制度的各方面優(yōu)秀成果吸收到國內立法當中,增強國內法對引渡制度的規(guī)定能夠做到與時俱進,也增強國內法在進行國際合作的過程中的實用性、有效性。
在國際條約方面,各國首先應積極參加國際引渡條約的簽訂,在世界范圍內同更多的國家開展警務合作,在國際條約的指導下,各個國家相互協(xié)作形成一張打擊跨國犯罪的法網(wǎng),這將有利于各國更好地懲處本國的犯罪分子,也能間接地促進國際社會的和平穩(wěn)定,更能以國際警務合作為基點拓展同世界各國其他方面的廣泛交往。其次,各個參加國際引渡條約的國家都應該積極調整國內法,盡量使國內法與國際條約保持一致性。再次,國際條約應與時俱進規(guī)范和發(fā)展不引導原則的適用范圍。國際條約中適當?shù)南拗扑佬谭覆灰稍瓌t的運用,才能更好的打擊跨國犯罪,促進國際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對于本國公民不起訴原則,其存在的意義在于對本國公民的保護,主權國家盡力保護本國公民本無可厚非,但是對本國公民的保護應體現(xiàn)在其能夠平等地受到其他國家的對待,在其遭受他國非法對待的情況下,其國籍國應予以干涉,確保本國公民能獲得合法的平等待遇。但是本國公民不起訴原則是在本國公民在他國犯罪,已對他國國家及公民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適用的,這就違背了一國保護本國公民的原始目的。一國公民在他國領域內的活動既然受到其所在地國家法律的保護,那么如果其違反該國法律也理應受到該國法律的制裁。所以不引渡本國公民的原則是沒有存在的法律依據(jù)的,該原則的適用范圍也應盡量縮小,以確保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或起訴后引渡原則是對其他不起訴原則的補充,但是在其現(xiàn)實操作上還是會遇到很多問題,那么針對該案件證據(jù)的收集、犯罪事實的調查等都將帶來不小的麻煩。而且不同國家之間對于某一行為性質的認定、對犯罪行為罪名及法定刑的認定都是不同的,犯罪分子所在國自行對犯罪分子進行審判,不能保證犯罪分子能夠受到公正的對待,不能確定犯罪分子會受到與其罪行相當?shù)膽土P。所以,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迅猛發(fā)展,國際警務合作面臨著很多新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各國能用發(fā)展的眼光,在相互協(xié)商的基礎上共同解決。除了受國內法和國際條約的影響之外,引渡制度的順利進行還得適合的途徑。在國際組織的框架協(xié)議下,各國國家遵守國際組織的行為規(guī)范,在其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下進行國際警務合作,各個成員國在國際組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可以擴大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更有利于各國聯(lián)合協(xié)作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與周邊國家及其相關國家建立雙邊互信合作機制
當今社會,一個國家想獨自應對各種問題,不依靠國際力量已逐漸無法適應時代的變遷,越來越多的國家進入國際社會,各個國家間相互依存,共同應對國際性問題。加強境外追逃追贓國際警務合作的工作還需要從信息交流、工作機制、組織機構等各個方面加強合作,提高我國參與境外追逃追贓國際警務合作的效率和成績,提高打擊跨國犯罪的整體實力。為了規(guī)范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警察機關的國際警務合作活動,我國有關主管部門正在積極探索與其他國家締結相關方面的條約,構建高度穩(wěn)定的合作機制。
另外,公安部門可以通過構筑一個完整的信息傳輸、信息交換、信息檢索、信息收集的網(wǎng)絡執(zhí)法系統(tǒng),利用該系統(tǒng)與其他成員國及時的傳遞關于跨國經(jīng)濟犯罪、洗錢犯罪、國際性毒品犯罪的情報信息,從而更科學系統(tǒng)的打擊國際性犯罪?;バ攀侵父鱾€國家在相互交往的過程中,能努力地擱置各個國家在社會意識形態(tài)上、在社會制度上的差異,放棄唯本國利益獨尊的思維方式,拒絕采用冷戰(zhàn)、武力沖突等解決問題的方法,以平等的姿態(tài)相互協(xié)商,相互之間不惡意猜忌他國目的,不敵視對方國家,以各個國家之間友好相處、互助合作的心態(tài)進行國際交往。在全球一體化的形勢下,各國應加強同其他國家合作,在共同利益、地區(qū)安全等各個領域加強溝通和交流,摒棄周邊國家威脅論的思想,在更多的方面開展同周邊國際及相關國家的交流合作,加深彼此友誼,相互依存,在平等互信的基礎上共同解決國際爭端,努力營造和諧穩(wěn)定,互利互惠的國際大環(huán)境。
建立同周邊國家及其相關國家的雙邊互信合作機制,首先要以平等互惠為前提。國際警務合作是需要被請求國在其境內協(xié)助請求國進行警務活動,各個國家在從事警務合作的過程中主體資格要保持完全的獨立,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存在一國以任何形式欺壓他國從事警務合作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各國參加國際警務合作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任何其他國家都不得強迫某一未參加國際警務合作的國家履行國際警務合作的義務。雙邊合作關系也應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各國在充分尊重他國主權的基礎上,平等互惠開展國際警務合作,雙方在合作過程中權利、義務對等,各方均要按條約規(guī)定承擔各自的義務,向其他成員國提供警務協(xié)作。其次,雙邊互信合作機制的建立,要求國家間能夠在各個方面和層面上開展合作。國家間友好的相處,不僅要求各個國家有良好的心愿,希望能同周邊及全球范圍內的國際建立良好的交流機制,還應注重各個國家在社會、經(jīng)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合作。各個國家雖然在政治制度、意識形態(tài)上存在著差異,但是對各種國際事件的廣泛交流過程中,可以相互學習,吸收他國的優(yōu)秀管理經(jīng)驗,取長補短,融合各種政治制度下優(yōu)秀的思維理念,更好的服務于本國公民。
總而言之,建立同周邊國家及相關國家的雙邊互信合作機制,不僅可以維護兩個國家的國家及公民的利益,而且對全世界的和平發(fā)展都有著重大的積極意義。
(作者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基礎部講師;本文系遼寧省社會科學規(guī)劃基金項目“境外追贓追逃國際警務合作機制研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項目編號:L13DFX027)
【注釋】
①趙秉志:《〈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暨相關重要文獻資料》,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
②甄貞:《〈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國內法協(xié)調機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③李秀娟:《中國反腐敗立法構建研究—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為視角》,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