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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的同構性(3)

三、“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殊途同歸

(一)“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同根同源

理論來源于實踐,“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公共利益本位論”以及“政府法治論”等主張都是對中國行政實踐的一種回應。反過來,中國行政法治實踐也是各種理論綜合作用下的產物。行政法學理論的目的歸根結底在于指導行政法治實踐,其最明顯的效果在于指導立法實踐。以我國《行政訴訟法》為例,其制定、施行以及之后的發(fā)展演變就一直是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爭鳴的背景下進行的。盡管當年《行政訴訟法》制定、施行時還沒有成形的“平衡論”、“政府法治論”等理論,但是《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控權論”的引進以及法治理念的普及有關,而且其內容還處處表現出中國平衡思想和影響。眾所周知,公平分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是行政立法的宗旨。為糾正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階段的違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平衡執(zhí)法階段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因明顯不對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反差,各國普遍實行了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訴訟的實質在于行政行為需受到法院的合法性審查,其中違法的行政行為將被依法予以撤銷;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的實質在于為公民提供了獲得救濟的權利,包括訴權和獲得賠償權。行政訴訟制度首先是通過保障公民訴訟權利,以控制行政權,并通過行政審判,充分保障公民實際權益。由于行政機關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往往處于強勢,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行政訴訟制度更注重于促進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強弱地位的轉化,起到強化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作用。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主體為行政訴訟恒定被告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等規(guī)定,都可以看作是“控權論”、“平衡論”以及政府法治思想等綜合發(fā)生作用的產物,都是向著政府和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方向在努力。

《行政訴訟法》的制定、施行及其后來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演變,以及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各種行政立法,特別是《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行政立法,無不反映了包含控權思想的積極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的思想,這些思想是時代的產物,是學者們和實務部門共同努力的產物,其中“平衡論”功不可沒。

(二)“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互相借鑒

學術的進步與繁榮從來都是與學術對話與爭鳴分不開的?;叵肷鲜兰o我國行政法學研究恢復之初,行政法學還非常稚嫩,由于當時種種條件的限制,最初的討論比較單調,“自說自話”的現象比較突出。一些有價值的學術觀點提出之后,往往鮮有學者參與討論。但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行政法學研究人員數量的增加和學術素養(yǎng)的提高,這種狀況有了明顯的改變。行政法學者以極大的激情投身到了行政法理論基礎重要課題的探討之中。這場討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學者們特別是“平衡論”學派學者持之以恒的學術追求,得益于羅豪才教授的貢獻。他認真吸收別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再三強調“平衡論”的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學界同仁的批評。 [35]正是由于平衡論的這一開放式研究姿態(tài),虛懷若谷的研究胸懷,吸引了國內眾多學者的廣泛參與。例如,公共利益本位論的倡導者葉必豐教授曾坦言,其對行政法理學的注意源于羅豪才教授的鼓勵。 [36]而早期對平衡論的系統(tǒng)批評者楊解君教授也表示,其對平衡論的質疑與批評出自對于羅豪才教授學者風范的信任。 [37]正是在大力倡導真誠學術對話的環(huán)境中,行政法理論基礎課題的研究才得以呈現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良好局面。筆者以為,這場討論的意義至今仍然應該充分肯定,因為“可以說,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是我國行政法學界主流隊伍主動回應社會變革的一次自覺的‘集體行動’,所有的行政法學者實際上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卷入了這場討論,至少他們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這場討論的影響。” [38]

(三)“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殊途同歸

行政法理論基礎討論的真正價值在于建設一個怎樣的政府,一個與人民處于怎樣一種關系的政府。如果這個目標問題解決好了,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討論就是有價值的。“政府法治論”者以為,政府與人民關系平等化乃是現代行政法的根本價值,建立“平權型政府”乃是“政府法治論”的主要內容和直接目標。為了實現政府與人民關系平等化,有兩條基本路徑,即限制政府權力和擴展公民權利,尤其對當代中國而言,一個公民全面有序參與的新時代已經開啟,政府與公民關系平等化的新格局正在形成,這是中國走向新路的良好開端,也是中國行政法可以大有作為的時代。

而就“平衡論”而言,其理論構建者之一的宋功德就主張:“平衡論”所要實現的目的就是“兼顧論”,即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一致。在此基礎上,行政法的價值目標是三級結構:在維護必要的行政法律秩序基礎上,推行行政法治,最終帶來更多的公民自由。 [39]從“平衡論”的本意來看,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之間的關系是行政法需要調整的基本矛盾關系,實現這兩者之間關系的平衡是“平衡論”的直接目標,因此,可以發(fā)現“平衡論”中蘊含有建設“平權型政府”的思想。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是殊途同歸,目標是共同的。

進入21世紀來,中國行政法學界有兩個特別可喜的現象,一個是行政法的先進理念逐步變?yōu)楝F實,正在轉化為執(zhí)政者的理念和實踐,這是有目共睹的;另一個就是在迅速變化的實踐推動下,中國行政法理論繼續(xù)向縱深方向推進,行政法學研究隊伍也人才輩出,行政法學成果呈現繁榮多樣的新局面。從這個層面上來講,“平衡論”也好,“政府法治論”也好,都還有其局限性。與行政實踐這棵常青之樹相比,理論往往滯后,好的理論必須不斷更新,不斷吸收新鮮養(yǎng)分,才能繼續(xù)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我們應該繼續(xù)抱著探索精神,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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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法治論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