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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權等:中國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歷史演進與轉換邏輯(4)

注釋:

①三個階段劃分的時間起點是改革開放之初,以2002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2014年修訂后的“條例”為兩個劃分節(jié)點,討論精英吸納方式的不同表現(xiàn)。

②2002年和2014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至于采取何種民主推薦方式,《條例》并未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這意味著各組織有自主選擇權。

③2014年《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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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馬克斯·韋伯:《經(jīng)濟與社會》下卷,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277-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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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James M.Malloy,Authoritarianism and Corporatism in Latin America,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79,p.109.

[17]儲建國:《中國政治精英產(chǎn)生方式》,《人民論壇》2014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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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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