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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PPP領域市場化發(fā)展之道(2)

提升PPP領域市場化程度的措施

放寬市場準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打破不合理的壟斷和市場壁壘,營造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的投資環(huán)境,通過降低投資門檻等方式,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及公共服務產品的生產。對于效益相對較好、盈利相對確定的項目,地方政府應該充分打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在PPP項目設計時充分引入多家公司進行競爭,使真正有運營能力、效率高的企業(yè)參與到PPP模式中。

優(yōu)化政府服務,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針對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本合作經驗少,合作探索成本高等問題,地方政府應進一步優(yōu)化、明晰地方推進PPP模式的優(yōu)惠政策,規(guī)范PPP模式操作流程,減少審批行政流程,并進一步加強與民間資本的溝通。同時,地方政府在PPP項目的合作伙伴選擇上也要對民營企業(yè)“開綠燈”,摒棄對民營企業(yè)“易跑路”、“不能挑擔子”、“重要民生不能由民營企業(yè)來做”等錯誤觀念。

重視盈利模式與經營效率。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在選擇PPP合作對象時,除充分考慮合作方整體實力以外,也需要考慮PPP合作對象的市場化程度以及市場競爭力。同時,判斷項目是否采用PPP模式應通過“物有所值”評價。鑒于此,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都應該以積極的態(tài)度進行盈利模式創(chuàng)新,政府一方應廣泛借鑒吸收國內外成功經驗,為PPP項目選擇合法、適當?shù)挠J?,并客觀地對待社會資本方提出的盈利模式方案。社會資本應充分發(fā)揮其專業(yè)優(yōu)勢和競爭優(yōu)勢,設計可行的盈利模式方案,通過技術或管理創(chuàng)新優(yōu)化項目成本,提升生產效率與運營效率。

強化市場化的政府責任。一方面,PPP主管部門需進一步劃清界限,避免同一個問題在不同機構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中找到不同依據的困境。同時,需進一步完善PPP等新型投融資模式的相關法律,在產業(yè)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等新型投融資模式,以及不同子項捆綁經營、公益類項目定價等方面進一步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指導意見。另一方面,提高PPP領域的市場化程度并不意味著政府的退出,而是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應完善監(jiān)管體系,通過制定產品與服務質量標準及定價機制、對產品與服務質量進行評估與監(jiān)管等方式,保證PPP領域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保障公共利益免受市場化的影響。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

【參考文獻】

①賈康、馮俏彬:《從替代走向合作:論公共產品提供中政府、市場、志愿部門之間的新型關系》,《財貿經濟》,2012年第8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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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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