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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讓司法更公正、更高效

核心提示: “智慧法院”與智能化司法是實質等同的概念。智能化司法是司法跨進大數據時代的產物,是大數據對司法發(fā)揮作用所產生的結果。智能化司法內涵極為豐富,其挑戰(zhàn)也頗為多樣,因而需要不斷提高智能化司法能力,架起司法數據的信息橋,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也能得以整體提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絡強國戰(zhàn)略、互聯網行動計劃、國家大數據戰(zhàn)略、維護信息安全等重大部署,將信息化與社會治理緊密結合起來,人民法院推出的“智慧法院”建設,就是國家網絡強國戰(zhàn)略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電子政務在司法領域中的體現。所謂“智慧法院”,是指以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為目標,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實現司法審判及其管理高度智能化運行所形成的法院。可見,“智慧法院”與智能化司法是實質等同的概念。智能化司法是司法跨進大數據時代的產物,是大數據對司法發(fā)揮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在該方式中,智能化貫徹于始終,成為司法自里而外的全部表達形態(tài)。

根據全國首部《中國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評估報告》,截止2015年底,最高法院建立了10套遠程提訊系統(tǒng),地方法院建立了2154套遠程提訊系統(tǒng)。此外,各地方法院還利用手機APP、微博、微信、微視等新媒體,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實現了即時互動、隨時參與的溝通模式??梢哉f,我國“智慧法院”的建設已處在世界先進行列。

智能化司法實現了司法與人民之間真正的“零距離”

司法的透明性是司法的全面而高度或徹底的公開性,它是司法公開性的升級版和最高形態(tài)。人民法院通過智能化法庭建設,將法庭中產生的全部文字、音頻、視頻信息自動保存到系統(tǒng)中,做到“每案一光盤”,并同時進行錄音錄像,實行網上庭審直播。這樣就將司法的全過程,以電子化、網絡化、視聽化等形式,完整地公開于社會,使每個人足不出戶就可分享司法的全部信息,從而實現了司法與人民之間真正的“零距離”,司法由此回歸其天職,實現了司法來自于民,回歸于民。

智能化司法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性,這是因為智能化司法本身包含著透明性,由此引入對司法的普遍而經常的監(jiān)督性,同時還因為電子化司法具有顯著的客觀性和可檢閱性,由此大大壓縮主觀主義、偏頗主義司法的存在空間,從而更容易使司法獲得民眾的理解和信賴,公正性據此得到實現。大量數據顯示,通過智能化法庭審案,其服判息訴率、自覺履行率、調解率等有所提升,二審改判發(fā)回率、申訴率、再審率等有所下降,司法公正得到明顯強化。

智能化司法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了一個預想不到的捷徑,數字的無空間特性縮短了司法的長時間性需求。因為在這個過程中,司法的紙質化操作和人力資源投入大大減少,司法的高效獲得了幾何式增長的可能與現實。數據顯示,法院審理案件和執(zhí)行案件所需要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了;平均審理天數、平均執(zhí)行天數、平均上訴案件移送天數有所減少。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當前存案工作量”也發(fā)生了銳減效果。與此同時,旨在提升效率的簡易程序在適用率上有所提升,每案的平均審理天數也大大減少??梢?,智能化司法對司法效率的提升表現在各種訴訟的所有環(huán)節(jié)。

智能化司法為便民訴訟提供了極大的推動力和有效的保障力。如浙江法院在所有的人民法庭均實現了司法的網絡化操作,包括網絡立案、網絡視頻庭審、網上銀行繳納或退繳訴訟費用、網上處理涉案款項等。這些重要的訴訟環(huán)節(jié)通過網絡化運作,為當事人節(jié)省了大量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人力成本,使當事人解除了諸多因訴訟而產生的后顧之憂和現實困擾,使其由憲法所保障的訴權在電子化司法的平臺上得到了最大化實現。不僅如此,電子化司法對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者也帶來了諸多參訴便利,比如證人可以通過遠程視頻作證、調解者可以通過網絡進行便利化調解、鑒定人可以通過視聽平臺提供及時的鑒定意見等,這樣便使原來處在低位運行的證人作證率、鑒定人到庭率等得以提升。

智能化司法使司法的可監(jiān)督性或可問責性的制度體系得以全面更新和優(yōu)化,從而使這一制度系統(tǒng)能夠更加有效地產生出制約司法、引領司法的作用。例如,浙江法院基于智能化管理體制和模式,專門設置了適用于人民法庭的審判執(zhí)行質量和效率評估體系,并從該評估體系中形成有效的“評估數據”,據此對各法庭的公正性、效率性等諸多表現進行動態(tài)排序,實時監(jiān)督。這樣的一種數據系統(tǒng),不僅使外在的監(jiān)督更為全面、深入與客觀,同時使司法的內部監(jiān)督也形成了常規(guī)機制,法官、法庭和法院不僅可以隨時進行自我評估,同時還可容易地相互評估和相互監(jiān)督,以期共同進步,提升整體的司法水平。

智能化司法內涵極為豐富,其面臨的挑戰(zhàn)也頗為多樣

智能化司法在智能化知識方面會遇到挑戰(zhàn)。智能化知識是一個新型的知識系統(tǒng),計算機化是其中的核心內容。因此,在數據化時代,法官們應當通過培訓形成以計算機學為其工作理念和模式的知識結構。

從傳統(tǒng)司法向智能化司法轉換過程也會面臨挑戰(zhàn)。智能化司法引起了訴訟過程的無紙化、司法管理的無中心化或多中心化、司法場域的直觀化和扁平化、司法信息的“云計算”化等方面的變化,這些變化與傳統(tǒng)司法所顯示出的特征迥然不同。要實現傳統(tǒng)司法向智能化司法的轉變,就必須要破除傳統(tǒng)的司法理念與行為范式,與時俱進地跟上時代發(fā)展的需要。與此同時,還要注意保留傳統(tǒng)司法中所包含的優(yōu)良元素,比如,傳統(tǒng)司法的人性化、易懂性、簡易化特點等,使傳統(tǒng)與現代無縫對接,盡量減少這一轉換過程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智能化司法的功能開發(fā)面臨著挑戰(zhàn)。智能化司法不是用數字為司法披上時代的外衣,更不能止步于為數字而數字的設備安置,也不是用智能化形式與傳統(tǒng)的紙質化進行簡單對換,而是要在智能化的平臺上充分發(fā)掘其潛在的各項功能,以實現司法功能的全面升級,有效地提升司法品質,助推法治中國建設。

數據客觀化層面的考驗。智能化司法的全部生命力在于數據的客觀化,數據的客觀化也包含著數據的全面性;如果失去數據的客觀性,則智能化司法勢必陷入司法的假象之中,終究于公正司法無補。司法數據的客觀性保障絕非僅限于數據技術性上的自信與進步,更為根本的則在于開發(fā)智能化、利用智能化的人的自律與自信。在此意義上說,司法智能化也檢驗著司法技術倫理水平的高低。

數據信息的孤島化與割據化。智能化司法的優(yōu)勢在于信息共享與系統(tǒng)整合。如果司法數據不能在更大范圍內被使用和相融合,則智能化司法的意義仍然是有限的。應當將司法數字化從法官個體到法庭、法院進行多層次安排、多結構組合,克服司法數據的分而治之的狀態(tài)。

智能化司法未來發(fā)展的現實路徑

實現智能化司法能力的四個“提高”。一是提高司法數據的收集能力。收集司法數據最為關鍵,應實現和保持其完整性、精準性、一致性和及時性。二是提高利用司法數據的能力。智能化司法絕非僅僅某些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事情,而與每個法官息息相關。因此,要大力開展司法數據能力的培訓與教育,使智能化司法的知識必備體系被每一個法官嫻熟地掌握。三是提高消除司法差異的能力。通過數字化司法,其最終效果要實現司法能力的平衡發(fā)展,消除目前所存在的司法能力在地域和層級上的差異,使司法能力均質化提升。四是提高通過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能力。智能化司法就其本質而言乃是利用科技信息技術解放司法的生產力,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得以在智能化司法的助推下明顯提升。

做到智能化司法的四個“嫁接”。智能化司法的要義在于實現司法數據的大匯聚,并對此種司法數據進行自動化分析與處理,從而得出某種預設的結論。因此,需要架起司法數據的信息橋,防止信息阻斷。鑒于此,應做到四個“嫁接”:一是在數字法庭內實現各個司法環(huán)節(jié)的數據嫁接;二是在數字法庭相互之間做到數據嫁接;三是使司法數據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數據進行系統(tǒng)化嫁接;四是在司法數據與相鄰的社會管理部門的數據進行信息嫁接。

處理好智能化司法的四個“關系”。一是要處理好智能化司法的管理性與便民性的關系。智能化司法的出發(fā)點與著力點在于司法的便民性,在此基礎上,才產生利用司法的智能化提升司法管理能力的功能,二者間的關系不能顛倒,更不能將智能化司法窄化為智能化司法管理。為此,需要在引導民眾進行智能化訴訟方面多做工作,防止民眾因為智能化而產生望訟卻步的心理;同時通過對案件的大數據分析,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訴訟策略和解紛機制。二是處理好局部智能化與全面智能化的關系。智能化不能僅僅停留于訴訟程序的某些“顯眼”環(huán)節(jié),如庭審直播、微博短信等,而要深入到司法辦案的全程與細節(jié),使之產生多種多樣的數據化,以使司法評估趨于全面平衡、司法監(jiān)督進入深層次。三是處理好智能化司法的訴訟功能與延伸功能的關系。智能化司法可被分解為多個層次,從法官到法庭,從法庭到法院,從部分法院到全部法院,形成一個數據化的塔形結構,從而使其訴訟功能得以全面發(fā)揮。更為重要的是,司法的大數據要與社會的大數據相對接,使司法智能化的功能效應得以逐層擴散,尤其要使與司法相關領域的管理機構與部門能夠有效地使用司法大數據,服務于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提升。四是處理好智能化司法與司法改革之間的關系。法院信息化建設與司法改革一起組成人民司法事業(yè)發(fā)展的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智能化司法產生了司法便民、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等功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也得以整體提升。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劉婧:《打造“智慧法院” 提升司法質效》,《人民法院報》,2016年8月22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王夢雅

【資料鏈接】

“智慧法院”在全國層面和地方各級的大事記

1996年,南京中院率先開始法院信息化建設;2002年,最高法制定《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tǒng)建設管理規(guī)定》和《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tǒng)建設規(guī)劃》,“國家司法審判信息系統(tǒng)工程”(“天平工程”)建設邁開步伐;2003年,“中國審判法律應用支持系統(tǒng)”在全國推廣使用;2004年,最高法院建設了第一個智能化法庭;2005年,最高法印發(fā)《國家“十一五”規(guī)劃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規(guī)劃》;2007年,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決定》;2008年,最高法院下發(fā)《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信息化建設規(guī)范(試行)》;2011年,最高法院下發(fā)《人民法院審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2013年,最高法下發(fā)了《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官方微博正式上線;2014年1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開通;2014年2月28日,最高法院開通網上申訴信訪平臺;2014年8月1日,最高法院開通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2014年底,最高法院開通訴訟服務網;2015年,最高法發(fā)布《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2015年12月底,最高法院開通律師服務網絡平臺;2016年3月,最高法院批準立項的“法信---中國法律應用數字網絡服務平臺”上線。

2012年,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推出了“C2J法官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2012年,浙江省高院推出“全省人民法院信息管理系統(tǒng)”;2014年,徐州法院建立了訴訟服務網;2014年,司法大數據分析平臺在福州法院建立;2015年4月,福建法院開始使用司法自助服務終端;2016年1月10日,“徐州法院官方微博”和“徐州法院官方微信”的二維碼張貼在審判大樓墻上,開啟了訴訟服務的“掃碼”時代;2016年,河南省法院借助最新的信息技術,構建了包括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在內的“三位一體”的綜合性服務平臺; 2016年11月,浙江法院建立了“審務云平臺”,開創(chuàng)了“互聯網+審判”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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