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推進協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從其本質和功能來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與具體體現。近日,專家學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要重視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構建程序合理、環(huán)節(jié)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發(fā)揮其總體效應、形成合力,以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協商民主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創(chuàng)造
中國協商民主是舶來的,還是內生的?在復旦大學副校長林尚立看來,“協商民主在中國的出現顯然是內生的”。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就是全民協商的結果。
“協商民主是指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時,利益相關的各方如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和企業(yè)等,能夠通過規(guī)范的制度平臺,開展對話和交流,最終在形成共識的基礎上作出合理合法的決策。”中共中央編譯局研究員陳家剛提出,實現或推進協商民主,必須以平等為前提,以權利為基礎,以達成共識為原則,以理性對話與協商為手段,以促進合法決策與公共利益為目標。由此,不僅能夠在實踐中推進協商民主的發(fā)展,在理論上也能夠進一步豐富其內涵。
“作為現代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協商民主尤其重視民主的真實性。”陳家剛表示,協商民主能夠增加決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促進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有效化解多元沖突與分歧,制約行政權膨脹,促進責任政府建設。在強調多元性、尊重差異性和多樣性的時代,協商民主能夠承認并消除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差異和分歧,為人類探索民主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考路徑。
協商民主既是一種理想價值目標,又是一種現實制度規(guī)范,在各領域各層次都有實踐和經驗支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協商民主在解決分裂國家的統(tǒng)一問題和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方面也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陳家剛說,在尊重各自社會制度、生活方式的基礎上,兩岸人民通過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協商對話,能夠更好地促進兩岸的和平發(fā)展與統(tǒng)一進程。
“從民主運行的內在邏輯看,協商是民主最初的存在與運行形式,只有在協商出現困難時才會用票決制。”林尚立表示,選舉與協商是中國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符合現代民主的精神與形態(tài)。陳家剛認為,選舉民主是權力的授受過程,是民眾根據自身的判斷選擇領導者、人民代表的過程;協商民主是權力授受之后的運行過程,側重于決策過程的利益表達、理性對話、共識決策。票決的過程也存在協商要素,協商過程也存在票決程序,二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
發(fā)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協商民主的第一個重要制度形式。正是通過政治協商制度,訂立了《共同綱領》,確立了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林尚立表示,政治協商制度對社會協商制度起到示范作用。因此,健全協商民主制度,首先應從政治層面開始,推動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的制度化、機制化、常態(tài)化。
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濟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包心鑒認為,從協商民主的性質、地位與功能上說,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既是政黨性質的協商民主,又是國家性質的協商民主,同時還是社會性質的協商民主。因此,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中具有“主渠道”、“主陣地”作用。
然而,隨著黨情國情的變化,人民政協及其政治協商功能面臨種種挑戰(zhàn)。對此,學者建議相關部門對委員進行專門培訓,關鍵要從制度設計上進行規(guī)范,從提案的交辦、督辦到辦理結果的跟蹤反饋等,給予剛性的規(guī)范要求,并對沒有盡責辦理、落實提案的部門給予質詢、追責,確保提案“落地”。
“要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陳家剛強調,要加強政治協商的制度化建設,將政治協商納入制度化的軌道,以減少種種人為因素的影響。
協商民主仍需在實踐中探索與完善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關乎中國民主制度建設的全局,是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徑。”林尚立向記者闡釋了協商民主制度運行發(fā)展的邏輯:發(fā)展協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內在要求,從人民民主內在邏輯出發(fā),協商民主對個體利益、群體利益以及國家與公共利益進行協調,分別形成基層群眾自治的公民協商、黨和政府與群眾之間的社會協商以及黨派之間的政治協商。這三個層面的協商制度共同構成一個制度體系,將為我國民主化發(fā)展釋放更多的制度平臺與參與空間。
“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路徑和根本依托是實現制度的現代化。”包心鑒表示,大力發(fā)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切實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實現制度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健全協商民主制度,需拓寬制度化渠道,處理好政黨、政府、公民、社會和市場之間的關系。”陳家剛表示,在國家政權機關方面,要總結立法機關在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方面的經驗,推進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公民有序參與,加強司法機構理性審慎司法決策機制建設。在政協組織方面,繼續(xù)推進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著力于提案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專題協商等形式的制度、機制和程序化建設。在黨派團體方面,一方面繼續(xù)完善和推進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黨際協商;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建設。在基層民主方面,鼓勵基層的創(chuàng)新和實踐,不斷總結民主懇談會、群眾議事會等不同形式的協商民主,尊重群眾的實踐和創(chuàng)造,積極發(fā)展基層民主協商。此外,加強網絡協商民主制度化建設也是重要內容,比如積極開展網絡議政、問政,打通網絡民意通道,提高協商民主開放性。
“如何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機制化與科學化,仍需在實踐中探索與完善。”林尚立表示,“廣泛”、“多層”已成為中國協商民主的現實結構,應在這個現實結構下進一步維護好、發(fā)展好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更廣領域、更多層次實現協商民主的精致化、制度化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