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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憲政文明體系里的“中國色彩”

——憲政中國化語境中之普遍性與特殊性辨析

摘要  憲政中國化在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和全局性的意義,它不僅演繹著中國憲政演變的歷史脈絡,更昭示著我國社會發(fā)展的時代主題與未來走向。對近代中國的憲政命運進行理性反思,可以為今天的憲政建設提供歷史的經(jīng)驗與啟示。憲政的價值取向與憲政的制度建構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只有在對憲政的普遍性意義有深刻領悟的基礎上,才能使具體的憲政機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適應性,也才能真正推動憲法文明的不斷發(fā)展、創(chuàng)新和超越。

關鍵詞  憲法學  憲政中國化  歷史脈絡  當代圖景

在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中,憲政的中國化無疑是一項具有基礎性和全局性意義的法治工程,它不僅記錄著中國憲政發(fā)展歷程的演變脈絡,更昭示著我國社會發(fā)展的時代主題與未來走向;不僅催生了中國憲法學的“中國問題”意識和自主創(chuàng)新意識,更在一個關鍵時刻促使人們去思考中國憲政建設的難題與機遇。

憲政中國化的歷史探源

對近代中國的文化觀念而言,憲政思想是源自于西方的舶來品。鴉片戰(zhàn)爭的狂風驟雨,深深動搖了古老帝國的根基,也喚醒了天朝上國的迷夢。隨著滿清王朝政治危機的逐漸加深、軍事外交的接連失敗,以及傳統(tǒng)文化的日漸式微與解體,救亡圖存、富國強兵成為當時中華民族迫在眉睫的當務之急。在這“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的風云變幻之際,憲政,這一西方的近代文明之物,被視為一劑救世良方開始登上中國的歷史舞臺,也由此拉開了憲政中國化的序幕。

追溯中國憲政史,往往要尋至清末立憲,但憲政思想的啟蒙與滲透卻比這要早。自19世紀60年代始,隨著內憂外患的不斷加劇、西方文明的強烈沖擊,早期改良派知識精英認識到了民主政治對國家興盛的意義,因而開始主張向西方學習、實行立憲,明確提出了憲法問題,形成了一股憲政思潮。但總的來看,這些人的思想基本上停留在紙上談兵、空發(fā)議論的階段,他們對民權和憲政的認識也比較朦朧模糊。真正引起社會劇烈嬗變的,還是戊戌變法及后期改良派的主張與行動。甲午戰(zhàn)爭的硝煙宣告了洋務運動的破產(chǎn),在總結以往改良主義憲政思想的基礎上,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派超越了“器”和“用”層面的局限,提出了一套比較系統(tǒng)完整的變法維新主張,并極力將其轉化為社會現(xiàn)實,從而開啟了憲政運動的實踐之門。

維新變法運動雖然失敗了,但維新派的思想?yún)s迅速傳播開來,并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要求改良和實行君主立憲為政治主張的立憲派或改良派。此時,實行憲政已經(jīng)發(fā)展成為一種強勁的社會訴求。甚至原來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的頑固守舊派,最后也不得不捧起維新派的衣缽、祭起“新政”的大旗,以為自己行將覆滅的命運抓住一根救命稻草。1908年,清廷宣布預備立憲,并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該《大綱》露骨地規(guī)定了皇帝擁有神圣尊嚴和至高無上的各項絕對權力,而“人民”的“權利”只不過是無法兌現(xiàn)的空頭支票。武昌起義爆發(fā)后,清王朝在眾叛親離、四面楚歌中,于1911年11月3日倉促頒布了以英國君主立憲制為藍本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并宣布立即實行。這部稍微改換門面的《十九信條》連同清朝專制統(tǒng)治旋即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灰飛煙滅。

在改良派倡言變法的同時,以孫中山為代表的革命派深刻認識到“不革命決不能立憲”,因而寄希望于通過革命手段,徹底打破不合理的舊秩序。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標志著革命派所傾心向往的民主共和國的誕生。孫中山雖然在憲政問題上持向西方學習的態(tài)度,但他反對照搬英美憲法,而是根據(jù)中國國情提出了“五權憲法”與權能分治主張,以及“軍政、訓政、憲政”建國三階段論。1912年3月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部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集中體現(xiàn)了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的憲政思想,激發(fā)了人們對民主共和的追求,開啟了通向民主憲政的航程,從此,民主憲政成為無可逆轉的時代潮流。

然而,由于憲政土壤的貧瘠、憲政文化的缺失以及對憲政價值的誤讀,致使民主共和的憲政理念遠未在神州大地扎根發(fā)芽,曇花一現(xiàn)的《臨時約法》與其后接二連三的立憲丑劇和騙局,使得近代中國憲政的命運始終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在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你方唱罷我登場、城頭變幻大王旗,伴隨著政權像走馬燈似的變來換去,憲法也像一塊招牌一樣被頻繁地改頭換面。“天壇憲草”、“袁記約法”、“賄選憲法”等憲法性文件,不過是軍閥武夫們假憲法之名行帝制復辟、軍閥割據(jù)、專制獨裁之實的一塊遮羞布,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也在這一場場鬧劇中被消解得一干二凈。1928年東北易幟之后,進入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而這一時期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等,與以往并沒有什么本質上的區(qū)別,帶給人們的仍然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憲政這樣一種根植于西方傳統(tǒng)的異質文明,當它跋山涉水來到古老的中華帝國時遭受到了嚴重的挫敗。

近代中國的憲政尋夢歷程只是綿綿歷史長河中的一個瞬間。當我們走出歷史的烽煙,以超然的心態(tài)回眸檢視其得失成敗時就不難發(fā)現(xiàn):憲政在近代中國的引進更大程度上是在國勢交逼之際被迫采取的一種急功近利的權宜之計,先進的知識分子強調的是憲政在自強救亡、富國強兵方面的工具性價值,而無暇對其內在的價值性規(guī)定及賴以生長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條件做追根溯源的探究,也未曾對兩種不同的文明交匯時所可能產(chǎn)生的激烈碰撞與對抗做過前瞻性的思考;統(tǒng)治者扯起憲政的大旗更多的時候則具有自身強烈而現(xiàn)實的政治考量,憲政在他們的手中甚至成了實現(xiàn)政治目的、玩弄政治權術的一件掩人耳目的新道具。

其實,憲政自登上人類社會的政治歷史舞臺以來,便一直承載著自由、平等、人權、法治等美好的價值訴求與期盼,其精髓“在于以憲法和法律來規(guī)范政府的產(chǎn)生、更替及其權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權受到政權的侵害,并進而確保政權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①盡管憲政產(chǎn)生的歷史條件、生長的社會環(huán)境有很大不同,憲政的具體模式和實現(xiàn)機制可以千差萬別,但憲政的核心理念與價值卻是一以貫之的。當然,這種價值和理念并非心血來潮或偶然所得,而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長久以來所形成的文化傳統(tǒng)和政治經(jīng)驗的累積與結晶,需要特定的社會養(yǎng)分和水土條件。在對憲政的價值缺乏基本體認的情況下,在對社會土壤未曾進行艱苦細致的改良和培育工作的情況下,任何工具主義的簡單移植和模仿,都只能帶來慘淡而悲涼的憲政命運。雖然憲政運動在近代中國潮聲濤起、風起云涌,但卻始終如雨打浮萍,命運多舛,終究未能在這塊異地他鄉(xiāng)安身立命,“憲政”也由此成為中國社會一個未竟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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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肖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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