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數據知識產權是數據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創(chuàng)設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專門法律,目前并不是一種可實施的制度方案選擇,而思考將數據融入現有知識產權客體之中,調整和豐富現有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制度,賦予適當的使用數據的例外與限制性規(guī)則,促進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數字前沿技術的發(fā)展,夯實和增強我國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中的相對優(yōu)勢地位,才是當前應該選擇的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但要審慎對待的是,在這一輪的新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中,相比于其他科技大國,我國是一個數據資源與應用場景豐富的大國。如何在新的科技競爭中依托并發(fā)揮這種數據資源與應用場景優(yōu)勢,防止“數據殖民主義”,積極參與乃至引領新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是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從政治、經濟與法律等多維視角進行校準的一個基點。
【關鍵詞】數據 知識產權 中國方案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06.004
數據知識產權是數據監(jiān)管矩陣中一個重要子集
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帶來的前沿技術對世界的影響前所未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認為[1],所謂前沿技術(Frontier Technologies),代表了一系列新興的技術,它們運行在科學突破和實際應用的交叉點上。據估計,前沿技術目前代表著3500億美元的市場,預計到2025年將增長到3.2萬億美元。猶如第一次科技革命中的蒸汽動力技術、第二次科技革命中的電力技術、第三次科技革命中的信息技術,新一輪科技革命中的數字前沿技術正在驅動著世界各國的未來。數據被稱為“新石油”,是推動全球經濟增長的新燃料,更是推動社會變革的重要因素。與石油一樣,數據的生產和提煉也是一項重大投資。在以往的歷次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中,社會往往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認識其中的創(chuàng)新并從中受益,而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規(guī)模和增長速率與以前已大不相同,這正是由于數據在其中發(fā)揮了巨大作用。人工智能、云計算和3D打印等由數據驅動的技術相互聯系,拓展了規(guī)模,并促成了更迅速的實際運用。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中的前沿技術都以加速數字化為動力,并依賴于數據生成新的數據,同時,新冠疫情進一步加速了數字化的進程,預計2023年,全球將有430億臺設備接入物聯網,每天新增5G用戶超過100萬。世界上90%的數據是在過去兩年中創(chuàng)建的,每天生成的數據量是英國國家圖書館存儲數據量的2500倍。[2]
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使得數據的存儲、分析與互聯等能力呈現出指數級增長,改變著社會和商業(yè)的方方面面,引發(fā)了一系列復雜的問題與挑戰(zhàn),如關于數據如何定義、分類和監(jiān)管等方面的難題。這些問題涉及安全、道德、隱私、所有權,等等。在這個互聯互通的世界里,面對洶涌而至的數據浪潮,理解數據的本質與流動的規(guī)律,優(yōu)化其價值與效益,為正在生成的數據生態(tài)系統(tǒng)設計出合適的監(jiān)管矩陣,尤為重要且已迫在眉睫。
與歷史上由少數國家引領的歷次科技革命不同,主導和參與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國家是多元的、全球性的,探索最優(yōu)的數據監(jiān)管框架已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幅生動圖景。監(jiān)管的價值取向、監(jiān)管的路徑方法,因政策不同而不同,而政策因素又是多種多樣的,比如,道德、公共利益、安全、隱私等。自互聯網興起以來,隱私保護問題便備受關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就是其典型成果。因為擔心安全漏洞以及失去對個人數據的控制,安全與隱私顯然是眾多立法者的優(yōu)先考慮事項,但過分關注安全與隱私也會增加失去寶貴用途的風險,因此,試圖找到解決這一困境的辦法,又成為當前各國數據立法者共同關注的焦點,包括確立公平和尊嚴的原則,確保數據僅用于特定目的,所有用途均需征得同意,數據的可追溯,甚至對提供數據的人建立忠誠的信托義務等方面的嘗試。簡言之,促進流動性,消除數據使用的關鍵障礙,推動數據釋放更大價值的監(jiān)管框架原則得到了廣泛的推崇。
在實踐中,為了順應數字化大趨勢,搶占新的競爭機遇,世界各國紛紛出臺規(guī)制措施,力求占據數字經濟的新高地。歐盟委員會在2020年發(fā)布了《歐洲數據戰(zhàn)略》(EU Data Strategy),截至目前已經頒布了兩個重要數據立法提案,分別是2020年11月的《數據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2022年2月的《關于公平獲取和使用數據的統(tǒng)一規(guī)則提案》(Data Act)(以下簡稱《數據法案》)?!稓W洲數據戰(zhàn)略》表明歐盟試圖通過促進中小企業(yè)參與數字經濟,創(chuàng)設統(tǒng)一的歐洲數據空間(European Data Space)和數據市場,意欲成為大數據方面的世界引領者?!稊祿ò浮穼M向設置適用于物聯網設備制造商和用戶之間關系的規(guī)則,賦予物聯網產品和相關服務用戶訪問和共享其使用產生的數據的新權利,以確保數字環(huán)境的公平性,刺激競爭性數據市場,為數據驅動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機會。但是,德國馬普創(chuàng)新與競爭研究所的研究報告認為,《數據法案》的規(guī)則并沒有或沒有充分解決數據經濟中所有應該監(jiān)管的問題。一個突出例子就是獲取和使用用于人工智能訓練的數據。這里有三個法律領域值得關注:知識產權法、商業(yè)秘密保護以及數據保護法,這些法律與《數據法案》旨在加強數據獲取的目標可能存在矛盾。也就是說,《數據法案》的目的是要在促進獲取和共享物聯網數據與保護其他沖突權利之間尋求平衡,然而,《數據法案》引入的新規(guī)則與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版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緊張關系,需要進一步協(xié)調。[3]
由此可見,數據知識產權顯然是數據監(jiān)管矩陣中的一個重要子集。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數據凸顯了知識產權在全球經濟中日益重要的作用。數據知識產權問題是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中前沿技術知識產權問題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必須以更廣泛和前瞻性的視角來進行討論和加以研究。數據具有推動產品和服務創(chuàng)新、改善社會生活、應對健康和環(huán)境挑戰(zhàn)等多方面的能力,但如何平衡從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中提取的價值與其他權利,是一個亟待認真研究和解決的核心問題。[4]這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如何支持數據驅動的創(chuàng)新、文本和數據挖掘、透明度和信任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在競爭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等。需要不斷強調的是,傳統(tǒng)知識產權制度框架必須與競爭法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相協(xié)調,尤其是影響人工智能領域發(fā)展的數據獲取制度。
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能適應數字經濟發(fā)展嗎?其面臨挑戰(zhàn)是什么?研究上述問題發(fā)現,數據知識產權問題重點仍集中于人工智能領域。德國馬普創(chuàng)新與競爭研究所的研究發(fā)現,目前數據知識產權面臨的挑戰(zhàn)問題主要表現有:1.用于算法培訓的數據集很少符合現有的版權數據庫保護標準,但可以在數據庫專門制度下得到保護,不過保護的確切要求仍然存在爭議和模糊不清。2.現有的版權例外和限制制度不夠靈活,無法使用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題來開發(fā)人工智能系統(tǒng)。3.商業(yè)秘密保護可能會妨礙文本和數據挖掘例外的行使。4.如果培訓數據受排他性知識產權的保護,現行法律沒有充分考慮為了公共利益訪問和使用這些數據的必要性。5.如果受排他性權利保護的人工智能輸入對下游的創(chuàng)新是必不可少的,那么適用禁令救濟就應該受到限制。6.知識產權制度必須系統(tǒng)地與基于競爭的法律、特定行業(yè)或其他當前和未來超知識產權的數據訪問制度保持一致。[5]
WIPO在2021年組織的“數據與知識產權”(Data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研討會上,從廣泛的國際層面討論了數據知識產權問題,頗具代表性,值得關注。[6]
數據是以適合人類或計算機解釋的方式對信息的物理表示,只有滿足嚴格的法律條件,數據才能得到保護。隨著數據的重要性和對其商業(yè)用途訪問監(jiān)管的增加,確定某些數據何時屬于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又是一個前提問題。由于大多數數據無法完全符合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也無法完全適用于對數據的保護。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作為無形資產的數據可以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包括專利、版權和商標等。專利保護是在工業(yè)上應用的有用創(chuàng)新;商標是品牌的支柱;版權保護思想的表達,但不保護思想本身。專利通常只適用于保護技術解決方案,不保護數據本身,但可以保護數據的使用、應用和創(chuàng)建方式。單個數據點是事實或統(tǒng)計數據,因此不符合作為單個單元的版權保護要求。然而,由于數據庫中對數據的創(chuàng)造性選擇和排列的要求,作為數據庫保護的機會有限,另一種選擇是依靠合同法的保密協(xié)議將數據作為商業(yè)秘密進行保護。
數據庫的特殊權利是一種討論較多的保護數據知識產權選擇。歐盟《數據庫指令》發(fā)布于1996年,是計算機和版權法領域最古老、最具創(chuàng)新性的法律之一。這是保護數據庫的非原始內容(以及數據庫創(chuàng)建者所做的大量投資)免受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提取或復制該數據庫的第一步。自此之后,特殊權利一直是關于信息盜用的危險性和數據所有權的必要性的激烈學術辯論的中心議題。隨著人工智能的興起,這個問題就變成了“特殊權利的法律是否可以或應該擴展到保護人工智能系統(tǒng)產生的數據”。目前,特殊權利是一個不同于版權法的獨立法律框架,缺乏創(chuàng)造力或獨創(chuàng)性不是障礙,人工智能生成數據的作者問題也不是障礙,足夠的投資就足以得到保護。獨特的數據庫權利是一種嘗試,但是,數據庫能否對人工智能通過數據挖掘生成的數據進行法律保護?人工智能系統(tǒng)的處理過程是數據創(chuàng)造還是數據獲???目前,尚不清楚這種特殊權利法律是否保護這些類型的數據庫。
通過文本和數據挖掘獲得的輸入數據在人工智能發(fā)展中極其重要,也是數據知識產權問題的熱點之一。高質量的人工智能輸出需要高質量的輸入數據。如果沒有其獨特的上下文,數據本身就沒有多大意義。文本和數據挖掘的最大優(yōu)點是,可以將其視作為一種翻譯服務,組合來自不同上下文的內容。為了全面推進人工智能,權利持有人、研究人員、企業(yè)研發(fā)人員、開發(fā)文本和數據挖掘產品的商業(yè)工具制造商之間必須進行合作,以創(chuàng)建一個能夠提供高質量輸入數據激勵的生態(tài)系統(tǒng)。然而,由于為了文本和數據挖掘而訪問版權保護的數據具有不確定性,人工智能的更大進步受到了阻礙。這是因為傳統(tǒng)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款缺乏統(tǒng)一性,其中有關文本和數據挖掘例外情況的規(guī)定也非常有限。值得推薦的是,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7]第3條包括了文本和數據挖掘的例外情況。它區(qū)分了數據的非商業(yè)用途和商業(yè)用途,并提供了保障措施。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第4條還允許出于商業(yè)目的開采,只要保留的權利得到尊重即可。美國和歐盟的相關制度都規(guī)定,文本和數據挖掘復制是一種侵權行為,需要獲得許可或例外。為促進人工智能的發(fā)展,日本對文本和數據挖掘的版權規(guī)定了寬泛的例外。
商業(yè)秘密制度可以保護數據本身或數據庫的內容、配置和組裝,而不僅僅是數據的準確表達。只有在未經所有者同意且以違反誠實商業(yè)慣例的方式披露、獲取或使用信息時,才能獲得商業(yè)秘密保護。數據還可以通過包括研發(fā)、特許經營、許可和并購活動在內的保密協(xié)議加以保護。2018年,日本根據《防止不正當競爭法》出臺了名為“有限訪問共享數據”的法案,該法案是與商業(yè)秘密保護分開的。根據該法規(guī),未經授權使用未作為商業(yè)機密保護但滿足某些要求的數據可能會導致索賠和/或禁令。日本立法者認為,新的數據權是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一種可能替代方案,但專有權限制性太強,會抑制創(chuàng)新,因此選擇了一種防御策略,即允許對惡意行為進行追索,同時最大限度地提高整體數據利用率??傮w來說,日本立法者認為,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了充分保護,不需要加強;不過,應該采取更多步驟,使數據廣泛可用。
數據知識產權問題,更應著重關注和反思的是,當前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在保護和數據自由流動之間取得了適應時代發(fā)展的正確平衡。一般而言,從全球化的角度來審視,在全球性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進程中,獲得利用數據的好處通常發(fā)生在高度工業(yè)化的國家或地區(qū),因此要警惕現有國際知識產權法規(guī)通過制造難以逾越的壁壘來加劇技術差距。對于工業(yè)化程度較低的國家或地區(qū)而言,它們作為數據提供者的作用應通過負擔得起的、合理的許可證乃至積極主動的技術轉讓來實現,要特別注意避免“數據殖民主義”。
值得一提的是,技術措施也可以用來回應數據知識產權的挑戰(zhàn)。例如,Aspheris公司的聯合學習法(federated learning),是一種在非集中數據上訓練人工智能算法的解決方案。該方法允許算法單獨安全地使用專有的數據集進行學習,而無需將數據移動到中央存儲,因此不會影響數據安全。該算法識別每個數據集中的相關性,然后將它們組合成一個總體模型。該服務為使用敏感數據(例如,個人數據或可能包含商業(yè)秘密的數據)的法律挑戰(zhàn)提供了技術解決方案。算法所得的輸出就不能追溯到其來源,也不能揭示用于分析的任何單獨輸入。
至此不難發(fā)現,國際上較為普遍認可的觀點是,滿足知識產權構成要件的數據就可以給予知識產權保護,而現有知識產權制度或者技術措施對符合知識產權要件的數據提供了較充分的保護,并不需要另起爐灶。不過,應該采取更多靈活的步驟,促使數據廣泛可用[8]。此外,需要特別注意觀察的現象是,盡管社會環(huán)境與歐美非常的不同,但發(fā)展中國家?guī)缀醵疾扇×祟愃茪W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法律政策。應該呼吁的是,要考慮采用一種更適合當地的方案路徑,能夠反映政治、社會和國際背景的合適的數據監(jiān)管框架。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是我國獲得融入乃至參與引領全球化科技發(fā)展浪潮的難得良機,而數據又是把握這一機遇的關鍵抓手。如何選擇合適的中國方案來規(guī)范數據,尤其是數據知識產權,大力促進發(fā)展數字經濟,已經成了我們最終能否登上這趟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世紀列車的通行證。
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的定位與選擇
頗為遺憾的是,我國并未嘗到歷次科技革命的甜頭,但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給我們帶來了百年未遇的發(fā)展契機。2017年12月,歐洲專利局聯合德國商報研究所發(fā)布的《專利與第四次工業(yè)革命——數字化轉型背后的發(fā)明》報告指出,歐洲、美國和日本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領導者,中國和韓國是迅速的追趕者。雖然中國和韓國開始第四次科技革命創(chuàng)新的時間落后了數十年,但發(fā)展速度卻遠超過其他地區(qū)。[9]2020年3月歐洲專利局發(fā)布的《2019專利指數(Patent Index 2019)》也表明,2019年中、美、歐三方幾乎均分了第四次科技革命前沿技術之一——數字通訊技術的專利申請。[10]德國馬普創(chuàng)新與競爭研究所的專家在一份有關人工智能的智庫報告中更是強調,數據是發(fā)展人工智能、尤其是深度學習方面的基礎,但在數據量上,德國是難以與中國和美國競爭的,而只能在機器數據、數據質量和發(fā)展“數據依賴弱”的人工智能技術方面發(fā)揮優(yōu)勢,并特別呼吁德國要學習中國、法國和日本將人工智能作為未來關鍵技術的戰(zhàn)略。[11]
我國的數字經濟蓬勃發(fā)展,勢頭喜人。據國家統(tǒng)計局的數據顯示,2020年,以數據為支撐的數字經濟增加值規(guī)模已經達到39.2萬億元,占GDP的比重達到38.6%,位居全球第二。[12]2021年,這一規(guī)模達到45.5萬億元人民幣,占GDP的比重為39.8%。自2012年以來,數字經濟年均增速顯著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速,已成為支撐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關鍵力量。[13]特別是人工智能技術及相關產業(yè)發(fā)展尤為迅猛,數據和算力資源日益豐富、應用場景不斷拓展。加速積累的技術能力與海量的數據資源、巨大的應用需求、開放的市場環(huán)境有機結合,形成了我國數字經濟的獨特發(fā)展?jié)摿?。[14]在知識產權領域,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等新興技術蓬勃發(fā)展,近年來相關自主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和儲備也正在不斷增加。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yè)整體情況來看,截至2021年底,數字經濟核心產業(yè)的有效發(fā)明專利達到97.7萬件,是2016年的2.8倍,占國內有效發(fā)明專利的比重達到35.2%。從國際視角來看,我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領域也呈現出良好的發(fā)展態(tài)勢。以人工智能為例,2021年,我國在中美歐日韓世界五大知識產權局獲得授權的人工智能發(fā)明專利達到5.7萬件,是2016年的5.1倍,年均增長38.5%。德國專利商標局發(fā)布的報告也同樣顯示,2021年,在與數字化相關的數字通信等技術領域,我國在德國的專利申請公開量較上年明顯增加,優(yōu)勢地位不斷鞏固。[15]
伴隨著數字經濟的飛速發(fā)展,我國在數據領域的相關立法也進展迅速。特別是2022年12月19日發(fā)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提出,構建適應數據特征、符合數字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保障國家數據安全、彰顯創(chuàng)新引領的數據基礎制度?!兑庖姟穼祿A制度的科學性提出了明確要求,指明了數據基礎制度的目標和使命。事實上,黨的十八大以來,數據安全制度建設得到高度重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統(tǒng)籌發(fā)展與安全,我國不僅將促進網絡、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合理開發(fā)利用寫入相關安全法律的立法目標,而且還構建了維護網絡與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與開發(fā)利用數據同個人信息的銜接機制。目前,與數據開發(fā)利用有機銜接的數據安全法治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為龍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為主體的數據安全制度體系基本建成。然而,促進數據開發(fā)利用的全國性法律制度尚待健全和完善。《意見》提出的20條措施奠定了促進數據開發(fā)利用制度建設的政策基礎,令人鼓舞。引人注目的是,《意見》提出的一個重要定位就是要發(fā)揮我國海量數據規(guī)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yōu)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yōu)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fā)展新動能,構筑國家新的競爭優(yōu)勢?!兑庖姟窐嫿宋覈鴶祿A制度政策框架,是一個系統(tǒng)性和指導性的數據制度政策性文件。
毋容置疑,數據作為信息載體,維護數據安全是相關制度安排的優(yōu)先目標,但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開發(fā)利用數據也應是相關制度設計的另一個優(yōu)先目標。[16]我國已基本完成了合規(guī)治理與安全監(jiān)管領域的數據立法,應將立法重點逐漸轉移至財產賦權,立足本土國情,對數據產權進行必要制度安排,為全球數據治理體系提供數據產權的中國方案,加快推進數字強國建設。為此,必須以全球化的視角,深入研究數據產權的有機組成——數據知識產權的發(fā)展規(guī)律,依托我國在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數據資源與應用場景的獨特優(yōu)勢定位,形成數據知識產權的中國方案,積極參與數據領域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助力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我國作為數據資源和知識產權的大國,面臨的以數字技術發(fā)展為特征的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帶來的數據的保護和利用,人工智能成果的保護、權利的歸屬等問題與挑戰(zhàn),幾乎與其他工業(yè)化國家一樣,也是廣泛而復雜的,甚至更為嚴峻。數據知識產權已成為我國數字經濟領域亟須盡快解決的堵點問題之一。可以理解的是,我國涉及數據知識產權的研究和討論,也呈現出與國際上類似的現象:在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起點上就存在著兩種有代表性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足以為數據提供相關保護,不主張再進行獨立的立法。數據的財產化更多地是涉及企業(yè)數據或商業(yè)數據,從知識產權角度上看,只要商業(yè)數據符合知識產權客體的條件,就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目前盡管還存在有限空白地帶等有待觀察和研究的問題,但知識產權法仍是數據保護的一個較為有效的現有法律框架。[17]一方面,從理論上來看,數字經濟中新型商業(yè)模式中產生的具有財產價值的數據信息,根據信息的具體內容或者類型,可以納入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或者通過競爭法予以保護。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數據知識產權實踐也反映出了同樣的保護思路,尤其是從司法實踐中對于數據信息爭議的保護模式也可以看出類似的端倪:對于利用自然規(guī)律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形成的特定技術方案通過專利法予以保護,對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數據信息作為作品或者匯編作品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對于商業(yè)主體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能帶來經濟利益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數據信息通過商業(yè)秘密條款予以保護,對于涉及技術服務合同或許可合同等的數據信息通過合同法予以保護,等等。相關研究也表明,迄今為止,在我國數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中,已經積累了較豐富的運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數據的有益經驗。通過對相關案件的梳理,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對不同類型數據權益的肯定,現有的數據司法保護模式主要有數據庫、商業(yè)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等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模式。[18]很容易發(fā)現,理論的觀點與實踐的經驗,應該說是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契合。當然,對于某些問題仍然存在一定的爭議,比如,數據的專利、版權和商業(yè)秘密保護客體的范圍大小,數據競爭案件中是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19]如何確定數據的公開與非公開性,以及對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等等。[20]但可以確信的是,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興旺、相關理論探索的深入和司法實踐的發(fā)展,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可以預期的,是有解的。
相反,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規(guī)范,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借助現有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思路已經落后于數據時代發(fā)展的需要,應該增設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專門法規(guī)。[21]不過,這種創(chuàng)設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法律法規(guī),將數據作為獨立客體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觀點,仍停留在正當性論證、路徑設計等理論層面探討的程度,至于如何界定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如何對待申請注冊的數據知識產權與產權人之間的關系,如何保障數據知識產權人的權益,如何彌補數據知識產權人的經濟損失,等等問題,尚需漫長的深入研究和審慎的司法實證。因此,設立獨立的專門數據知識產權法以應對挑戰(zhàn),目前似乎更像是一座遙遠的橋,或許還是無解的。
至于哪種數據知識產權方案更適合中國,依據還是那句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這里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展開了積極探索與實踐。2021年9月頒布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與隨后印發(fā)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兩個文件都對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作出了積極部署,要求推進實施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探索開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研究,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國家數據安全的基礎上,更好地促進數據要素合理流動、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2022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京組織召開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專家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提出要加快推進相關政策制定,積極推進地方試點。隨后,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深圳市等8個地方成為數據知識產權工作的試點,并作為“先遣隊”,從推動制度構建、開展登記實踐等方面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22]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印發(fā)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明確為經過一定規(guī)則處理的、具有商業(yè)價值的非公開數據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深圳市知識產權局的支持下,按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建立了配套制度規(guī)范,依托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和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tǒng),為數據處理者提供“數據哈希值存證—登記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示—證書發(fā)放”全流程服務。[23]但從這些實踐中仍不難發(fā)現,“深圳方案”本質上還是一種準商業(yè)秘密保護模式。
令人欣慰的是,我國的立法機構對是否將數據信息納入知識產權獨立客體的態(tài)度也發(fā)生了積極轉變。2016年7月《民法總則(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108條第2款第8項中,就將數據信息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使其成為與作品、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并列的知識產權客體的一類。但在同年10月《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數據信息從知識產權客體中被刪除了。2017年3月15日頒布的《民法總則》亦未將數據信息納入知識產權的獨立客體范疇。最后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該規(guī)定確認了數據等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并沒有說明具體的法律形式,為數據靈活的法律保護路徑留下了選擇空間。在立法層面值得肯定的還有,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第18條“數據專條”,嘗試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積極探索補充與完善規(guī)范商業(yè)數據的類型。[24]
綜上所述,目前揭示的數字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趨勢,理論的探索與實踐的經驗都告訴我們,既符合中國分享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多元主體的國情,又順應國際上主流實踐的最佳數據知識產權方案應該是:依托現有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制度,將數據融入其中,并依據相關理論發(fā)展和實踐經驗,刻不容緩地完善現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探索將海量數據信息、數據的分析、存儲和相關成果,納入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現有各種客體之中,通過完善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反壟斷法等相應法律規(guī)范,對數據進行保護和規(guī)范。至于完善的方向,基于我國的數據資源與應用場景優(yōu)勢,對數據施加保護的強弱程度與賦予數據運用的例外條件相結合,應該是我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構建的一個方向性指南。
但還要強調的是,無論是融入式方案還是獨立式方案,總體來看,我國數據知識產權方案的選擇,要堅持的一個基本準則是:如何在新的科技競爭中維護和依托豐富的數據資源和應用場景優(yōu)勢,躋身乃至引領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科技強國行列,是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需要認真權衡的一個重要問題。不可忽視的是,為了適應飛速發(fā)展的數字經濟,世界各國與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都在不斷地變革與演進之中。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司法管轄區(qū)允許更好地訪問數據,而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則更加注重保護和安全。世界各國幾乎都在因時因地地進行理論探索和實證研究,選擇最優(yōu)方案,維護自身的利益。
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與全球治理
2018年3月,美國頒布了《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Clarify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簡稱“CLOUD法案”),將美國塑造成其在網絡空間的“領土”,“CLOUD法案”配合“長臂管轄”,賦予了美國政府將觸手伸到全球范圍內任何與美國發(fā)生“最低聯系”的廠商內部數據中的權利,只要與美國建立最小關聯,美國以外的云服務商也要受到美國“CLOUD法案”的管轄。美國通過“CLOUD法案”,對境外數據確立“長臂管轄權”,不僅使得歐盟在全球科技和產業(yè)競爭中陷于不利地位,同時也對歐盟的數據安全甚至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無獨有偶,歐盟的《數據法案》第七章中關于非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的規(guī)制路徑也為第三國設置了較多障礙,預計能夠有效地限制非歐盟國家通過本土立法獲取歐盟境內非個人數據。凡此種種,不難看出,世界各國或地區(qū)都在積極參與數據的全球治理,力圖把握全球化數字經濟發(fā)展的方向與命脈。
我國《意見》也強調,深化開放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guī)則制定,探索加入區(qū)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普遍的呼吁還有,在我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過程中,要注重銜接國際規(guī)則,推動形成體現中國特色、接軌國際發(fā)展趨勢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方案,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在新一輪國際競爭中贏得主動。[25]加強數據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合作,提升國際競爭力,需要從兩方面發(fā)力:一方面,要建立海外數據知識產權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幫助國內數據優(yōu)勢企業(yè)進行海外維權,讓企業(yè)及時了解發(fā)達國家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相關進展;另一方面,要推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協(xié)調機制,積極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數據知識產權的對話與交流活動,將中國方案融入國際數據知識產權規(guī)則。這樣,也只有這樣,我們方能彌補痛失歷次科技革命發(fā)展機遇的歷史性遺憾,牢牢把握自身在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中的發(fā)展命運,建設科技強國,弄潮新的數據時代。
構建數據監(jiān)管矩陣,數據知識產權是其中的重要子集。換句話說,數據知識產權是數據基礎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放眼世界大趨勢,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yè)變革的大好時機,創(chuàng)設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專門法規(guī)的數據知識產權方案,存在的障礙似乎無法克服,目前更像是一種理想式的精神寄托,非常不利于突飛猛進的數字經濟發(fā)展,不宜成為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的一種選擇。將數據融入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之中,積極進行理論探索,針對實踐中已發(fā)現和潛在的數字經濟中的法律問題,修改和完善現有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制度,發(fā)揮我國豐富的數據資源與應用場景優(yōu)勢,探索數據時代新的利益平衡機制下保護和使用數據的邊界、例外與限制等規(guī)則,促進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的發(fā)展,增強和夯實我國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中的相對優(yōu)勢地位,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選擇。這一選擇的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既有中國范,更是世界潮,也符合先低位階、后高位階,先民主、后集中,先治標、后治本,先“小快靈”、后“大部頭”等我國數字經濟立法的基本思路,[26]是一種可行和可操作的數據基礎制度的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的最優(yōu)選擇。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新形勢下我國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的戰(zhàn)略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21&ZD165)
注釋
[1]WIPO Secretariat, "Summary of Fourth Session of WIPO Convers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and Frontier Technologies,"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www.wipo.int%2Fedocs%2Fmdocs%2Fmdocs%2Fen%2Fwipo_ip_conv_ge_21%2Fwipo_ip_conv_ge_21_inf_4.docx&wdOrigin=BROWSELINK.
[2][4]James Nurton, "Data: The Fuel Transforming the Global Economy," 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_digital/en/2022/article_0002.html.
[3]"A Closer Insight into Copyright Related Issues in the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on the Commission's Proposal for a Data Act," https://copyrightblog.kluweriplaw.com/2022/06/29/a-closer-insight-into-copyright-related-issues-in-the-position-statement-of-the-max-planck-institute-for-innovation-and-competition-on-the-commissions-proposal-for-a-data-act/.
[5]"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Research Paper No. 21-10," https://www.ip.mpg.de/fileadmin/ipmpg/content/stellungnahmen/MPI_PositionPaper__SSRN_21-10.pdf.
[6]"Data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s://www.wipo.int/about-ip/en/frontier_technologies/data.html.
[7]"Directive (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96/9/EC and 2001/29/EC,"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9/790/oj.
[8]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創(chuàng)新與競爭研究所關于數據產權的立場聲明文件(Ausschließlichkeits- und Zugangsrechte an Daten—Positionspapier des Max-Planck-Instituts für Innovation und Wettbewerb vom 16. August 2016 zur aktuellen europäischen Debatte)也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能夠滿足數據市場交易的實際需要,并不需要設置新的排他性的數據產權。實踐中,企業(yè)公司一般是通過技術措施、商業(yè)秘密法或合同法等來保護數據的,https://www.ip.mpg.de/fileadmin/ipmpg/content/stellungnahmen/MPI-Stellungnahme_Daten_2016_08_16_final.pdf。
[9]"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Inventions Behind Digital Transformation," December 2017,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17FDB5538E87B4B9C12581EF0045762F/$File/fourth_industrial_revolution_2017__en.pdf.
[10]"Digital Technologies Take Top Spot in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20/20200312.html.
[11]Dietmar Harhoff, Stefan Heumann, Nicola Jentzsch, Philippe Lorenz, Mai 2018, Eckpunkte einer nationalen Strategie für Künstliche Intelligenz, S. 2, https://www.ip.mpg.de/fileadmin/ipmpg/content/aktuelles/Eckpunkte_einer_nationalen_Strategie_fuer_Kuenstliche_Intelligenz.pdf.
[12]皮劍龍:《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如何破解|新京智庫》,2022年4月25日,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50872665168910.html。
[13]一財評論員:《社論: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體系建設,筑牢數字經濟發(fā)展基礎》,2022年9月26日,https://www.yicai.com/news/101547271.html。
[14]時建中:《數據概念的解構與數據法律制度的構建——兼論數據法學的學科內涵與體系》,《中外法學》,2023年第1期。
[15]《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推進實施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程》,2022年7月12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7-12/9801711.shtml。
[16]時建中:《數據概念的解構與數據法律制度的構建——兼論數據法學的學科內涵與體系》,《中外法學》,2023年第1期。
[17]崔國斌:《大數據有限排他權的基礎理論》,《法學研究》,2019年第5期。
[18]商建剛:《數據權益的知識產權保護——數據要素配置的中國方案》,2023年2月15日,https://www.sohu.com/a/641172586_120133310。
[19]黎淑蘭、范靜波、陳蘊智:《大數據產業(yè)發(fā)展背景下數據信息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人民司法》,2020年第13期。
[20]何雋:《大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與立法:挑戰(zhàn)與應對》,《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18年第3期。
[21]主要代表性觀點可參見馮曉青:《知識產權視野下商業(yè)數據保護研究》,《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5期。
[22]劉陽子:《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先行先試》,《中國知識產權報》,2022年12月23日,第1版。
[23]《深圳頒發(f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2022年12月11日,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22-12/11/c_1129200594.htm。
[24]相關評論與建議可參見孔祥?。骸墩摲床徽敻偁幏?ldquo;商業(yè)數據專條”的建構——落實中央關于數據產權制度頂層設計的一種方案》,《東方法學》,2022年第5期。
[25]楊柳:《陳群: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中國知識產權報 》,2023年3月8日,第2版。
[26]江必新:《加快數字經濟領域的立法步伐》,《數字法治》,2023年第1期。
責 編∕張 曉
The Chinese Option for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n Xiaoguang
Abstract: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ata basic regulation, and creating an independent special law on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not an implementable option as an institutional solution at present. Instead, it is imperative that the Chinese solution for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ould be chosen by considering the integration of data into existing o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djusting and enriching the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systems, granting appropriate exceptions and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data,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such as the Internet of Thing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onsolidating and enhancing China's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the new round of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and industrial change. However, it is prudent to note that in this round of new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and industrial change, China is a large country with abundant data resources and application scenarios compared to other maj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owers. Therefore, how to leverage the advantages of such data resources and application scenarios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competition, prevent "data colonialism",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and even lea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is the base point from which the Chinese solution for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gram must be calibrated from a political, economic and legal perspective.
Keywords: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hinese solution
單曉光,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導,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會副理事長,中國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與經濟。主要著作有《專利和技術秘密的轉讓和許可——與德國法的比較研究(德文)》、《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機制 實證 優(yōu)化》(合著)、《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合著)、《知識產權強國之路——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yè)研究》(合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