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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行動邏輯與實現路徑

摘 要:“十四五”時期我國將進入新發(fā)展階段,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要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會發(fā)展新局面,積極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基石和重大目標之一,其本質屬性和根本目標是在黨的領導下,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渠道和途徑,開創(chuàng)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局面,以社會治理現代化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關鍵詞:新發(fā)展階段 社會治理共同體 “十四五”時期 治理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62 文獻標識碼A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經濟社會領域專家座談會上指出,“進入新發(fā)展階段,國內外環(huán)境的深刻變化既帶來一系列新機遇,也帶來一系列新挑戰(zhàn)”[1]。我們應以辯證思維看待新發(fā)展階段的新機遇新挑戰(zhàn),深刻認識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fā)展變化帶來的新特征新要求,全面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時代需求:新發(fā)展階段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基石

構建既充滿活力又擁有良好秩序的現代化社會是國家治理現代化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石。在新發(fā)展階段,構建充滿活力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重大目標之一,是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社會治理共同體這個概念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fā)展過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協(xié)調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而實現這些宏偉藍圖的大量艱巨而繁重的任務主要在基層,推動黨和國家各項政策落實的責任主體和基礎性工作亦在基層。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社會治理”的概念;2017年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十三個方面的制度建設內容,其中包括“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同時,《決定》從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等五個方面詳細闡明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方式方法。

時代課題是理論創(chuàng)新的驅動力,社會治理共同體概念的提出和完善經歷了黨對社會治理規(guī)律認識逐漸深化的過程,它是黨在社會治理實踐領域的理論創(chuàng)新,也是今后推進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現代化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十四五”時期隨著我國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的下移,基層治理將在保障群眾基本權益、保持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維護國家安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彰顯出其重要作用。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是新發(fā)展階段的時代需求,它對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只有構建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才能實現社會治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合理化,進而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盡早實現。

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十四五”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將在民主、法治、社會風氣、自然環(huán)境和政治生態(tài)等方面提出更多希望和要求,愈加重視公民應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等等,更加希望在參與社會治理、享受社會發(fā)展成果中實現人生價值。這就需要在新發(fā)展階段,由各級政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等各方面力量組成社會治理共同體,針對新的社會問題找準各方利益的結合點,通過民主協(xié)商達成共識,更好地滿足各階層各行業(yè)多層次、差異化、個性化的需求。通過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及其作用的充分發(fā)揮,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新發(fā)展階段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和國家治理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本質屬性和根本目標: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會發(fā)展新局面

在我們認清了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時代需求后,如何理解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本質屬性和根本目標是需要進一步探究的重要問題。面對新問題,我們要通過思考和回答時代課題來推進理論創(chuàng)新。

馬克思恩格斯基于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論,以“現實的人”作為研究共同體的邏輯起點,探討了人類歷史發(fā)展過程中的三種共同體形式,即自然共同體、虛幻的共同體和真正的共同體。馬克思主義認為,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由于人們對自然的認知能力有限以及生產力水平的低下,個體很難避免來自外界的危險與傷害。所以,人們?yōu)榱四芨蒙妫憬Y成了相互幫助、相互依賴的“自然共同體”。“自然共同體”本質上體現為一種基于血緣和地緣聯(lián)合的社會關系。工業(yè)革命以后,現代性浪潮將“自然共同體”轉變成為國家這種“虛幻的共同體”。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虛幻的共同體”根本無法實現所有人的自由與發(fā)展,因為“在過去的種種冒充的共同體中,如在國家等等中,個人自由只是對那些在統(tǒng)治階級范圍內發(fā)展的個人來說是存在的,他們之所以有個人自由,只是因為他們是這一階級的個人”[2]。因此,要實現所有人的真正自由與全面發(fā)展,就需要打破“虛幻共同體”而邁向“真正共同體”。

近代政治革命加速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決定政治國家,并且國家未來的命運是不可避免地要消失,社會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因此,“真正共同體”的本質不再是一個政治共同體,而是一個“自由人的聯(lián)合體”,是一個社會共同體。“只有當人認識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會力量,并把這種力量組織起來因而不再把社會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離的時候,只有到了那個時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3]

馬克思主義共同體思想中關于共同體本質是社會性的論斷,對于我們在新發(fā)展階段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雖然我國社會治理已表現出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動態(tài)變化,但“由于社會力量較為薄弱、公眾能力有待提高,當代中國的社會治理實踐總體上表現為黨和政府為主、社會組織與公眾為輔的特征”[4]。這種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模式雖然可以通過黨政機關的合法性政治動員以及行政嵌入等方式,自上而下地強力推進社會治理政策的執(zhí)行與實施,但它忽視了社會組織、公民團體和廣大群眾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性地位,沒能真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因此,未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必須要復歸共同體的本質,改變政府中心主義的單權威社會治理模式,充分激活社會組織與廣大民眾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性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推動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共享的社會治理和社會發(fā)展新局面加快形成。

如果說黨的領導、制度優(yōu)勢、法治建設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硬實力”,那么解決基層民眾最關心的問題、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就是增強國家治理的“軟實力”。在“十四五”期間,我們要積極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努力拓展社會發(fā)展新局面,增強中國社會治理的“軟實力”。這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保障全體人民參與社會建設、社會治理權利的重視,對全體人民享有社會治理成果權益的維護。

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一個多元治理主體,和諧既是多元治理主體間關系調適的價值準則,也是最終實現社會善治的基本保障。在以往由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中,多元治理主體因過度依附政府而忽視了自身的自主性發(fā)展。未來,我們的社會治理應更加注重在政府主導下實現多元主體相互配合、協(xié)同發(fā)展。構建完善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本質上體現著共同體內各主體間的相互配合、相互依賴的關系,且各主體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只有克服個體理性的局限,相互合作、優(yōu)勢互補,共同應對、共同發(fā)展,才能夠促進并實現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繁榮。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行動邏輯與實現路徑:從協(xié)同治理走向合作治理

現代社會既是一個高度復雜的社會,又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迅速變革的社會。隨著生產力在現代進程中指數式的增長,風險和潛在自我威脅的釋放也會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5]在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傳統(tǒng)的政府壟斷權力的單中心社會控制模式逐漸暴露出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公共部門、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廣大民眾組成社會治理共同體,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共同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制定、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成為當前社會治理的理性選擇。“十四五”期間,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行動邏輯應是通過發(fā)揮黨和政府的引領作用,尊重公民的權利和主體性地位,充分發(fā)揮每個人自覺服務、參與治理的作用,通過多中心主體的合作,激活社會力量,實現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最終走向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治理。在新發(fā)展階段中,參與合作治理的各主體間是平等關系,政府從過去的主導作用逐漸轉變?yōu)橐I作用,積極引導各參與主體共同治理,從而實現社會的善治。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繼實現了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乘勢而上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時期。在新發(fā)展階段如何適應社會結構、社會關系、社會行為方式、社會心理等方面的深刻變化,進一步以社會治理現代化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我們應從權力下放、完善社會治理合作機制、促進民主協(xié)商等幾方面積極探索。

繼續(xù)簡政放權,不斷充實基層組織資源

上級大權獨攬,行政層級過多,基層必然不堪重負,失去自主性和積極性。為實現新發(fā)展階段的奮斗目標,應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層級,把事權、物權、財權充分下放到基層,優(yōu)化基層權力配置,充實基層工作人員。這是從協(xié)同治理走向合作治理的第一步。為完善合作治理,既要賦予基層更多的人事編制權和干部調配權,又應適度賦予基層靈活處置財力物力的權力。通過對基層組織的擴權、放權、增人、增資,以期有效解決原來協(xié)同治理中“頭重腳輕”“上熱下冷”的問題,破解上級遙控指揮、高高在上,下級任務繁重、權力有限、人手不足的體制性困境。

規(guī)范基層權力配置和運行規(guī)則,制定實施“權責清單”制度

在新發(fā)展階段必須使基層的職能重心轉移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這是從協(xié)同治理走向合作治理的關鍵。未來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中,要明確制定出基層單位的兩份清單,即“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使基層領導既享有一定的權力和資源,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擔當;同時,緊緊圍繞公共服務的實際需求進行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配置,由傳統(tǒng)的“對上負責”轉為“為百姓服務”,實現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的下移。要統(tǒng)籌設置基層治理機構的相關職能,減少內部管理層級,科學定位各機構的職能屬性、權責界限、工作流程。為提高基層干部社會治理能力和工作積極性,要不斷培訓和增強干部的政治意識、理論修養(yǎng)、業(yè)務水平、領導能力和個人綜合素質。

建立完善包容開放的、以法治德治為基礎的社會治理合作新機制

進入新發(fā)展階段,我們仍要繼續(xù)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公共服務領域提高供給側服務水平。引導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以包容開放的心態(tài)劃清政府管理權與群眾自治權的邊界,建立健全社會各界參與社會治理的合作機制。這種新的合作機制需要充分發(fā)揮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德治的引領作用。一方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要引導社會各界,包括政府、社會、團體、公民個體,養(yǎng)成在法治軌道上伸張正義、解決紛爭的思維,努力使遵紀守法、依法維權成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內部所有成員的自覺行動。另一方面,道德規(guī)范是社會治理和人際關系的思想基礎,要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吸收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精華,凝聚實現社會善治的機制效力和精神力量。

要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根本立場,堅持民主協(xié)商,拓寬民眾參與渠道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讓廣大民眾成為社會治理的真正參與者和最大受益者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最終實現路徑。只有把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化作億萬人民自覺自愿的行動,才會使其轉化為社會治理的強大動力,才會生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巨大效能。基層群眾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主體,“十四五”期間如何促使全體公民主動參與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如何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和內生動力?需要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攜起手來,以民主協(xié)商作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方式,充分滿足人民的要求,努力解決群眾的困難,不斷拓寬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平臺和制度化渠道,努力探索基層群眾實現自治的新方式,爭取做到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堅持公共事務由群眾協(xié)商處理,善于協(xié)調不同利益、盡力取得各界共識,形成合作治理的凝聚力,積極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本文作者分別為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副教授

注釋

[1]習近平:《在經濟社會領域專家座談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20年8月25日,第2版。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9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9頁。

[4]關爽、郁建興:《國家主導的社會治理:當代中國社會治理的發(fā)展模式》,《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第4頁。

[5][德]烏爾里希·貝克著,張文杰、何博文譯:《風險社會》,南京:譯林出版社,2018年,第3頁。

責編:臧雪文 / 賀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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