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巡回審判制度合理地照顧到偏遠地區(qū)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體現了人民法院“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原則。開展巡回審判、“送法下鄉(xiāng)”,不僅可以解決具體的糾紛問題,而且向國家政權各機關和社會各領域各方面輸送了可以看得見的公平和正義。巡回審判必須長期堅持下去,國家層面有必要通過立法促進巡回審判在這些地方真正落實。
【關鍵詞】巡回審判 馬背法庭 以人民為中心 【中圖分類號】C923 【文獻標識碼】A
國產電影“馬背上的法庭”源自于我國西南邊陲的真人實例。影片中展示的幾名法官為了解決邊遠地區(qū)老百姓的各種糾紛,游走于各個鄉(xiāng)村,開庭審判案件,一方面方便了身居偏僻大山里的群眾進行訴訟,另一方面又通過合法和合情理的判決對群眾進行法治宣傳,讓他們體會到司法的公正。“馬背上的法庭”可以說是我國早期的巡回審判,對巡回審判的現實功能、制度意義及發(fā)展趨勢作一分析、介紹,對完善該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巡回審判的現實功能
提到巡回審判,恐怕人們首先想到的是“馬背上的法庭”。同名的電影作品深入地刻畫了基層審判人員用馬匹背負著國徽,深入牧區(qū)為人民送去司法服務的故事,情緒厚重、情節(jié)感人、影響深遠,為大眾所熟知。事實上,除了馬背法庭,實踐中還有很多想象不到的法庭開庭地點,從大山深處到偏遠海島,從茫茫戈壁到邊防哨所,只有你想不到的地區(qū),沒有人民法院不敢涉足之地??芍^率土之濱,都可以是巡回法庭的舞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一個“大V看法院”的專題策劃,邀請網絡大V親臨巡回現場,去感受中國法治的“第一現場”,用腳步丈量法院與民心的距離。大V們的普遍感受是,真沒想到竟然還有這么“接地氣兒”的庭審、這么有溫度的司法、這么“送貨上門”的公共服務。可見巡回審判給普通人的總體感受是溫暖的,總體效果是積極的。
如果對當下中國的社會現實缺乏了解,作為一個普通人很可能無法意識到基層、邊遠地區(qū)對于司法服務的現實需求。在人們的普遍印象中,邊緣意味著鄉(xiāng)土,象征著田園牧歌。“桃源世界”理應一切和諧美好,怎么又會存在“送法下鄉(xiāng)”的現實需要呢?這就是一種誤解。實際上,有井水處必有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也自然就會有糾紛解決的需求,且這一需求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只能是與日俱增。當下人們的價值觀念日益多元化,經濟交往空間的擴展也使人們在爭取利益的過程中增大了摩擦的概率,傳統(tǒng)的“和為貴”化解矛盾的主導思想,如今也在悄然發(fā)生變化,巨大的經濟利益刺激著人們在人情和經濟利益間作出選擇,人們越來越難以達成和解的共識。更確切地說,多元化價值觀的確立和新型糾紛的不斷涌現,使訴訟解決糾紛機制面臨困境且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經濟的飛速發(fā)展、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導致“無訟”的凈土已“黃鶴一去不復返”了。而隨著其他鄉(xiāng)土社會解決糾紛方式的逐漸沒落和式微,巡回審判制度脫穎而出,成為當下司法體制對于“鄉(xiāng)土社會”的司法需求能夠提供的唯一制度出路。
巡回法庭直面基層的司法需求,帶著國徽走進校園、廠礦、社區(qū)開展巡回審判,向群眾展示嚴明的法庭紀律、規(guī)范的庭審流程、通俗的辨法析理,用最直觀的方式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巡回審判提倡簡化程序,不拘一格。法官脫下法袍,下到田間、地頭、炕頭開庭審案,多種多樣的審判形式紛紛出現在巡回審理的過程中,馬背法庭、草原法庭、炕頭法庭、田間法庭、海上法庭等審判形式被作為典型宣傳總結出來進行推廣。除了審判地點可不受約束以外,審判的時間、旁聽人員等都可以靈活處理。另外,巡回審判制度主要適用于廣大的農村及偏遠山區(qū),這些地方交通不便,公民法律意識淡薄,需要法官對訴訟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引導才能正常訴訟。在有些情況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主動調查了解案件的具體事實,在調查過程中特別注重吸引群眾參與,聽取群眾意見,幫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從而實現“案結事了”,助力于修復被訴訟破壞的社會關系。
作為一項貫徹“便利群眾參與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原則的法律制度,巡回審判制度合理地照顧到偏遠地區(qū)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并為解決這一難題提供了一條實實在在的路徑,體現了人民法院“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原則。巡回審判切實地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主動將法院的司法資源向基層延伸、向邊疆延伸、向邊緣延伸,真正實現打通司法正義的“最后一公里”。
巡回審判的制度意義
巡回審判制度面臨的批評主要基于經濟視角,通俗地說,就是“值不值得”。“送法下鄉(xiāng)”不是沒有成本的,勞師動眾耗費非小,從數字上來看只解決了若干微小案件。對于習慣從經濟角度判斷事物價值的人來說,巡回審判不太重視經濟成本,似乎缺乏效率和效益理念,其實是一個制度累贅。
對于巡回審判這一制度的優(yōu)劣和發(fā)展前景,不能只算“經濟賬”,更重要的是要算“政治賬”。要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角度來觀察和理解這一問題。開展巡回審判、“送法下鄉(xiāng)”,可不僅僅是解決幾個具體糾紛的問題,而是通過對社會各領域各方面的具體案件進行公正裁判,向國家政權各機關和社會各領域各方面輸送可以看得見的公平和正義。具體講,就是要通過司法途徑,將國家權威通過個案這樣的“毛細血管”向基層、向邊緣地區(qū)滲透,從而建立起國家的司法形象和權威,同時真正起到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效果。
從巡回審判這一制度的歷史發(fā)展來說,也都支持這一視角。中國古代行政兼理司法,沒有現代意義的巡回審判,但是也有體現巡回功能的制度設計。比如從隋朝開始,歷代王朝都設立監(jiān)察御史一職,代表皇帝對中央和地方的官員行使監(jiān)察權。兩宋時期,中央派往地方的專司刑獄機構稱為提刑司,專職官員稱為提刑官,提刑官每年定期到州縣巡查,不受地方的約束。明清時期設立都察院,作為天子耳目負責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初衷均是為了貫徹中央政令統(tǒng)一,避免地方保護坐大。
在西方,無論是諾曼人征服英倫,還是美國建國初期,巡回審判都是民族國家形成的重要手段。諾曼人占領英國本土后,歷經數十年,由威廉一世及其后繼者們,尤其是亨利二世,創(chuàng)立并繼而完善了巡回審判制度。由于威廉一世是跨海征服的異國統(tǒng)治者,為了鞏固王權、統(tǒng)一司法,其通過設立巡回法庭,到各地調查郡長和王室地產管家的行為,以了解稅務征收的情況,同時兼理司法,通過國王簽發(fā)的委任狀他們被派往各郡庭審案件。這些派往各地的王室官員,構成了巡回法官的先例。巡回審判制度起到了壓縮地方傳統(tǒng)司法權的作用,在中央集權以及英國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中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同樣的,在美國建國初期,司法機關作為“最不危險的部門”,位卑權卻重。很長一個時期內,巡回法官坐著簡陋的馬車,奔波于十三州泥濘的土道,為整合洲際貿易、促進觀念融合提供了必須的司法產品,在美國法律史上留下了時代的剪影。
可見,巡回審判不僅具備簡單的解決糾紛的功能,而且是要通過個案正義實現它的整合作用、宣示作用和教化功能。在當下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現代化不等同于“高大上”,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如何做到“接地氣兒”。在實踐中,巡回審判的制度優(yōu)勢就在于直接對接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渴望,確保司法公正權威,高效實現。人民法院及其司法權的行使最能體現法治及其精神,通過卓越的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向國家治理體系及各子體系輸送法律理性、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進而完善其法治理念,提升其法治精神和治理能力,通過對社會各領域各方面的具體糾紛進行公正裁判,向國家政權各機關和社會各領域各方面輸送可以看得見的公平正義。巡回審判制度正是針對特定領域、特定需求的有效輸送途徑,堅持面向群眾和面向基層的原則,主要辦案的地區(qū)集中在基層,具體表現為基層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轄區(qū)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回流動,選擇案件發(fā)生地或方便民眾旁聽的地點開庭審理案件。對于偏遠落后地區(qū),每次巡回審判就是一堂“宣傳課”,就是一架“播種機”。宣傳的是國家的法治建設,播下的是依法治國的理念種子,最終的積極效果是有利于國家形象的樹立和公民意識的建設。
另外,巡回審判也能顯著地緩解涉訴信訪壓力。巡回審判的主體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判方式是直接到訴訟當事人所在地進行審理,這種審判方式在實現司法便利的同時,進一步實現了“司法便民”,非常顯著地減輕了當事人訴訟負擔。巡回法庭“一站式”的服務方式,不僅能方便更多的群眾,從而受到群眾的普遍歡迎,更重要的是,可能將很多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防止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小糾紛演變成群體糾紛,真正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可謂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一大展示。
巡回審判的發(fā)展趨勢
制度的發(fā)生、形成和確立,都是在不息的時間長河中、在無數人的歷史活動中完成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制度是人類行動的產物,是演化的產物。目前我國最大的國情是依然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一個政治經濟文化發(fā)展不平衡的大國,同時又是一個處于發(fā)展和轉型過程中的大國。必須根據中國的特點、問題和需求來設計、改革和調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條主義地按照某種所謂“普世”理念來設計、改造中國的司法制度。
從人民法院而言,要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新任務,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同區(qū)域現實相匹配,從而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就我國的社會發(fā)展情況來看,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巡回審判制度的運用前景依然廣闊,但其發(fā)展途徑和資源配置也要結合各自區(qū)域的具體情況而有所側重。
目前城鄉(xiāng)法治建設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其中,有些地區(qū)由于區(qū)位優(yōu)勢、政策優(yōu)勢發(fā)展非常快速,這些地方可能位置偏遠,但是網絡通信比較便利,具備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隨著大數據技術、區(qū)塊鏈技術和虛擬現實技術的日趨成熟,技術優(yōu)勢已經嶄露頭角,使技術能夠具體適用到司法實踐中。未來即使是在司法這一最為傳統(tǒng)和保守的領域,我們也正在積極努力地探索,擁抱技術革新的浪潮。據報道,2019年深圳已經出現了采用5G便攜式庭審系統(tǒng)進行網絡直播的審判活動。此次庭審直播開創(chuàng)了“1個人(技術保障人員)1小時快速部署科技法庭”的先例,實現了5G傳輸直播、無線示證、無線拾音、無線擴音的全無線巡回審判模式。采用5G網絡進行現場直播,庭審視頻播放順暢無卡頓,畫面也更加清晰,吸引了超過13000個用戶點擊觀看。如果在這些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地方適用巡回審判實際意義恐怕并不大,應該著眼于通過完善的技術保障為邊遠貧困地區(qū)提供遠程服務,而非跋山涉水提供“上門服務”。
在新時代,巡回審判還需制度上的拓寬和飛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分別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以及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qū)案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應運而生。按照黨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沈陽、南京、鄭州、重慶、西安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目的是發(fā)揮跨行政區(qū)域審理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一般基層巡回法庭所具有的司法人民性、兼顧審案與普法教育的統(tǒng)一、加強司法親和力等價值外,還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所具有的價值,其一是破除地方保護主義,讓司法審判公平公正地進行,其二是能夠統(tǒng)一法院的裁判標準,保證法律適用的公平性。巡回法庭的建立和完善,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巡回審判制度的豐富和發(fā)展。
相對地,在城鎮(zhèn)化建設過程中,那些基礎設施薄弱的地區(qū),應該堅持傳統(tǒng)的巡回審判制度。而巡回審判從為民、便民、利民原則出發(fā),深入農村、邊疆地區(qū),深入群眾辦案,通過實體化的“送法下鄉(xiāng)”更有利于樹立國家權威,更有利于壓縮不利于法治統(tǒng)一的處理方式的存在空間,從而塑造邊遠、民族地區(qū)的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從查清事實、適用法律的具體層面而言,“面對面”的直接接觸,也更有助于法官了解案情,“入鄉(xiāng)隨俗”的工作態(tài)度會使審理結果更易被群眾接受,從而強化司法機關的權威。從這一方面來看,巡回審判在經濟落后、交通不便的地方尤其是西部地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依然符合成本——效益分析,有大力推進、廣泛適用的空間。堅持巡回審判制度,有利于這些欠發(fā)達地區(qū)更好地共享經濟發(fā)展的成果,更快速有效地解決日益增多的糾紛,從而實現民族團結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上述地區(qū)應該成為巡回審判適用的重點區(qū)域。
綜上所述,巡回審判是落實司法為民原則的制度設計,服務于新時代農村、邊遠地區(qū)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在特定的地區(qū)和領域,必須長期堅持下去。國家層面有必要通過立法促進巡回審判在這些地方真正落實,在實現司法為民宗旨的同時,巡回審判可以起到促進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共享繁榮的“粘合劑”作用。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教授、博導)
責編/張忠華 美編/陳琳(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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