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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個稅扣除引發(fā)哪些利益沖突

根據新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房屋承租人可以憑房租開支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抵扣。這樣的話,對于房屋承租人來說,會減輕個人所得稅的負擔,而對于房屋出租人來說,由于房屋承租人的房租的專項扣除申報,會導致兩個方面的實際效果:一是房屋承租人具有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在動機。二是由于房屋承租人向稅務機關提供了房屋租賃的真實信息,就會使稅務機關掌握房屋出租人的租賃收入的信息,房屋出租人取得租賃收入就應該按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是由于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沖突,戳中了很多正在進行個稅專項扣除申報者和房屋出租人的痛點,才會引發(fā)社會廣泛熱議。而現(xiàn)實情況是,不少房屋出租人也都表示不愿配合房屋承租人提供有關信息,不少房屋承租人也因擔心房屋出租人漲價或被清退而選擇放棄申報。因為房屋出租人的租賃收入的信息會被披露,從而需要承擔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責任。

那么人們不禁要問,房租的專項扣除申報會直接導致向房屋出租人征稅嗎?房屋承租人擔心的租金上漲會成為現(xiàn)實嗎?這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這些問題。

一方面,在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就是通過正式的租賃合同來確定的。那么,當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后,房屋承租人憑租賃合同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就可以獲得稅收優(yōu)惠。因為根據最新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扣除。在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之前,房屋出租人就是憑借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所取得的租金收入進行申報納稅,如果這樣的話,對房屋出租人來說,房屋承租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就不會對房屋出租人產生影響。因為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在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之前已經被稅務機關掌握,而且房屋出租人本來就在正常履行納稅義務。

另一方面,在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之前,盡管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間簽訂有房屋租賃關系,但這種租賃關系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間私下的契約,而且房屋出租人并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這樣的話,對房屋出租人來說,房屋承租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就會對房屋出租人產生影響。

事實上,在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之前,房屋出租人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沒有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的情況在我國各地較普遍地存在。由于過去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房屋出租人的信息,稅務機關就很難將這部分房屋租金收入應當繳納的個稅征收上來。現(xiàn)在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后,個人所得稅法有了房屋租金可以抵扣減稅的規(guī)定以后,房屋承租人就有很強的愿望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減稅。但對于房屋出租人來說,如果房屋承租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減稅,那么,稅務機關就能夠掌握房屋承租人的租賃信息,房屋出租人無法像以往那樣避稅。

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以后,個人所得稅稅制得到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也得到進一步加強。對于能享受房屋租金抵扣減稅的承租人來說,這確是一個利好的消息。而對于房屋出租人來講,就會增加他們的稅收負擔。這也是社會上普遍擔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實施會助推房屋出租人提高租賃價格,從而把房屋租賃收入要繳納的稅收轉嫁給房屋的承租人。

所以,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以后,由于存在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間利益關系的矛盾,從而導致房屋出租人要么不租房,要么提高房屋租賃價格。而對于房屋承租人來講,也會面臨要么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要么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如果房屋承租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由此引起房屋出租人需要將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進行交稅,房屋出租人就可能通過提高房屋租賃價格來轉嫁稅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房屋出租人提高的房屋租賃價格大于房屋承租人得到的抵扣減稅,房屋承租人就可能選擇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反之,房屋承租人就可能選擇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減稅。

總之,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以后,有關房租個稅扣除引發(fā)的矛盾還會持續(xù)一段時期,但從長期來看,隨著房屋出租人納稅意識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強,這些矛盾會逐步得到解決。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財政學系主任)

責編/謝帥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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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橙涔]
標簽: 房租   沖突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