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栗翹楚)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二審草案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與監(jiān)察委的辦案協(xié)調銜接機制。
草案第十二條中規(guī)定,對于監(jiān)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并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限作了規(guī)定。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人民檢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還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為進一步做好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規(guī)范和保障強制措施的采取,建議明確是在監(jiān)察機關將案件移送后,人民檢察院即應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有的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還對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法院采納量刑建議作了規(guī)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并適當限制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權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條文作修改:一是明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二是明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此外,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認為,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可不僅限于貪污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但考慮到這是一項新制度,尚缺乏實踐經驗,建議將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修改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