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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勤勉應得到褒獎和實惠

當前,我國對腐敗行為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八項規(guī)定”的施行越來越嚴,這是否會讓部分官員因失去灰色利益而消極怠工?筆者認為當然不會。最為理想的反腐敗制度效果應當是使腐敗行為得不償失,就是使腐敗成為一種“高風險、低收益”的行為,而讓廉潔者得到好處。這樣,人們理性的行為選擇就是去實現(xiàn)廉潔而不是去搞腐敗。當然,最壞的反腐敗制度效果則是使腐敗行為有利可圖,使腐敗行為得不到懲處,或者即使得到懲處,其效果也達不到讓腐敗者得不償失。

回顧我國過去多年的反腐敗努力,一個問題就是:腐敗好處很大,廉潔吃虧不小。

觀念及認識上的誤區(qū):要不要給廉潔勤勉者以褒獎和實惠?

在當代中國,反腐存在著普遍的、嚴重的認識誤區(qū),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要不要給廉潔勤勉者以褒獎和實惠?抽象地說,好像我們也不反對這樣的觀點。可是,如果仔細、深入地審視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我們還真存在著這樣的認識誤區(qū),而且其占據(jù)著主導的地位。

其實,從客觀存在或辯證法的基本邏輯來看,公和私是一對對立存在,沒有私也就沒有公,反之亦然。那些認為只有私的觀點當然是不對的。同樣,那些只承認公的觀點也是不對的,甚至在一些持這種觀點者的內(nèi)心深處,他們是公私不分、公私混同,把自己的一切行為都當成了公,結果是肆意侵害公共利益。毋庸置疑,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有自己的私。作為社會或國家,當然也有公的存在。正確的做法是:不能把公和私對立起來,而是要把公和私清清楚楚地分開,做到公私分明。例如,一個公職人員到政府單位去工作,是為公共利益服務;政府發(fā)給他的工資就是為了滿足其私人需要,也就是私,他可以按自己的私人需要任意支配這些工資收入,購買家庭基本消費品、購買汽車、出國旅游等等。二者都存在,且應當分得清清楚楚。

過分夸大公而忽視私的主導認識推演出了公職人員只講奉獻(對應于公)、不求索取(對應于私)的一系列認識。于是,實行低工資制就變成合理的、正確的。低工資制合理的認識甚至還可追溯到巴黎公社。巴黎公社重要的公仆原則就是源于如下的制度規(guī)定:一切公職人員的工資相當于熟練工人的工資。公職人員人數(shù)眾多,層次差別很大,他們在才能、貢獻以及合理的私人需要上都是不同的,把他們的工資簡單地、整齊劃一地對應于熟練工人,顯然是不合理的,是不承認公職人員私人利益的表現(xiàn)。正是在這些主導認識的指導下,我們設計出了一系列缺乏激勵的制度。

現(xiàn)實制度的后果:腐敗好處很大,廉潔吃虧不小

說到我國現(xiàn)實制度的后果,可以說是腐敗好處很大,廉潔吃虧不小。關于腐敗有好處,并不是虛言,而是一系列不合理的反腐敗制度的共同結果,有大量的事實為證。我國最主要的反腐敗法律就是刑事性法律。由于“重刑主義”的傳統(tǒng),我國刑法偏重于自由刑懲處,而忽視財產(chǎn)刑處罰,也幾乎不從經(jīng)濟角度去給腐敗犯罪算賬,即使去算了,也根本沒能算清楚。有人會說,除了刑法,我們還有行政紀律,甚至還有嚴格的黨紀。但大家知道,最嚴厲的黨紀、政紀處分也就是“雙開”,其懲罰力度顯然比不上刑法。對于我們的宏觀制度以及反腐敗執(zhí)法體制上的問題很多人也都清楚,存在較為嚴重的“選擇性執(zhí)法”和執(zhí)法不力。有些腐敗分子即使受到查處,由于法律、紀律的局限,也很難達到使其得不償失的程度。即使得到有罪判決,服刑階段也很有操作空間。大腐敗分子往往攫取了巨額的財富,但通常得不到追繳,甚至一筆勾銷。是故,坊間有云:犧牲我一人,幸福幾代人。而對于那些“好運氣者”,甚至連這點犧牲也不用做出。僅舉新加坡刑法一例:每發(fā)生一起腐敗犯罪行為,除了可判5-7年徒刑,沒收全部非法所得,還會被處以高達10萬新元罰款。以劉志軍案件為例,在長達25年的時間里,他可能有幾十次、上百次腐敗,就算只有30次,即可被判150-210年徒刑,非法所得會被全部追繳,罰款可高達300萬。這是不是比我國刑法的死緩、受賄贓款大部分追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要嚴厲和有威懾力?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盡管理論上存在很多激勵性制度,但現(xiàn)實中主要有兩大激勵性制度,即:薪酬制度和官職晉升制度。就薪酬制度來看,我國的公職人員薪酬實際上包括貨幣化的部分和其他灰色部分。就貨幣化的薪酬部分來看,我們實行的是低工資制和平均主義。對于這種顯失合理的制度,必然滋生許多不合理的制度予以修補。這就是種種灰色薪酬的源頭?;疑匠瓴糠蛛S地方、部門不同而不同,大多和職位捆綁在一起??傊?,對于一個廉潔勤勉的公職人員而言,這種薪酬制度無異于一種懲罰。眾所周知,在新加坡和我國香港,他們實行的是以貨幣化為主體的薪酬制度,另外還有所謂的“高薪養(yǎng)廉”制度,其激勵效果大大不同。至于我國的官職晉升制度,也就是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主導的是“伯樂相馬”制度,以及近年來局部嘗試搞“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起主導的“伯樂相馬”制度很容易導致買官賣官,也就是賄賂競爭。而賄賂競爭必然是一種逆淘汰,也就是說,腐敗者得到了晉升,而廉潔勤勉者遭淘汰,正激勵效果甚微,負激勵效果巨大。這就是我國反腐敗制度及其他主要制度的效果。因此,我們的反腐敗努力難以獲得預期的效果,長時間處于事與愿違的狀態(tài)。這不能不讓我們深思。

未來努力的方向:使廉潔勤勉者得到褒獎和實惠,使腐敗分子得不償失而不是有利可圖

有了上述兩部分討論做基礎,未來的努力方向其實就很清楚了。一是改變我們的觀念和認識,特別是要克服觀念和認識上的誤區(qū)。明確地說,就是要承認私是合理的,正像我們承認公是合理的一樣。正確的做法不是試圖去私留公,而是要做到公私分明,要承認千千萬萬人民公仆合理的私人需要是正當?shù)?,付給他們合理的、與他們的才能和貢獻對應的報酬,讓他們用這些報酬去滿足本人、家人等私人合理的需要。

二是要普遍地、根本性地改革我們現(xiàn)存的制度,使廉潔勤勉者得到褒獎和實惠,使腐敗分子得不償失而不是有利可圖。在絕大部分制度上,其實不需要我們原創(chuàng),而只需要克服保守思想、堅持科學化的主張,拿來人家先進、成熟的制度就可以了??梢钥隙ǖ卣f,這個世界上已經(jīng)有成熟的、科學的公職人員官職晉升制度、薪酬制度以及反腐敗制度,這些制度跟政治和主義沒有什么必然聯(lián)系。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北航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

責編/杜鳳嬌 美編/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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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常妍(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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